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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会指南

黑龙江省畜牧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7-10-13

黑龙江省畜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协会名称

黑龙江省畜牧业协会(以下简称“畜牧协会”),英文译名:HeiLongJiang Animal Agriculture Association,缩写HLJAAA

第二条 畜牧协会的性质

由全省从事畜牧业及为行业服务的相关产业的企业、科研院所、事业单位及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联合组织,是全省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畜牧协会的宗旨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发挥服务、组织、协调、管理监督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促进全省畜牧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指导与监督

畜牧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和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等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畜牧协会的办公场所

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18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畜牧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

(二)调查研究国内外畜牧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规划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以建设农村经济主导产业和小康社会为目标,推动全省畜牧业的改革和发展,参与指导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

(四)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诉求、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产销之间、会员与会员之间的关系;

(五)组织实施畜牧行业行为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营造行业内部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六)指导生产,协调产、供、销,开拓国内外市场,推荐优质产品,协助协调本行业进出口贸易的有关工作;

(七)向会员推荐优质可靠的种畜禽、饲料、饲草、牧草种籽、种畜产品、机械设备、药品药械等;

(八)组织开展技术咨询、快速传递生产、加工、市场、科技等方面的情报、信息、经验,组织开展国际、国内和省内的展览会、交易会、专题研讨会、学术讲座等活动;

(九)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提高行业人员素质;

(十)组织推动企业和行业间的技术、经济合作,创办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养殖、加工、营销实体;

(十一)发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友好往来,组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二)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及有益于协会建设的其他活动;

(十三)承办政府及其他机构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畜牧协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畜牧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畜牧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畜牧协会的意愿;

(三)必须是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科研、教学、服务的团体或个人;

(四)在畜牧协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  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审查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牌匾和《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一)  畜牧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畜牧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畜牧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畜牧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一)  执行畜牧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畜牧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畜牧协会交办的工作,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畜牧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畜牧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畜牧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畜牧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届。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畜牧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筹集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畜牧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畜牧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畜牧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畜牧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从事畜牧业养殖、加工、经营或管理经验;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不得在其他企业或单位兼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畜牧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畜牧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畜牧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畜牧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畜牧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拟定人选;

(四)代表畜牧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畜牧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权利: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同意,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畜牧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及会员单位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政府与事业单位资助或购买服务;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或服务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畜牧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畜牧协会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利用技术资源优势和资金,采取股份合作、代理业务、自主经营企业等方式,创办经济实体、所获得的收入可用于补充协会经费。经费的使用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工作任务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畜牧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畜牧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变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畜牧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五条 畜牧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畜牧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畜牧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畜牧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畜牧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畜牧协会终止动议须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畜牧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四十四条 畜牧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畜牧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畜牧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畜牧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黑龙江省畜牧业协会 

                                                                             2017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