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畜牧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协会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加大为会员服务力度,根据协会“章程”的规定,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收取标准
(一) 副会长单位年交纳会费20000元。
(二) 常务理事单位年交纳会费10000元。
(三) 理事单位年交纳会费5000元。
(四) 供给侧会员单位年交纳会费5000-10000元。
第三条 会员会费应在上年12月31日前一次交清。新入会会员,收到协会批准入会通知后,应向协会交纳当年会费,然后领取会员证书。
第四条 会员不履行交纳会费义务,接到协会催交通知后二个月内仍不交纳的,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五条 当会员按章程规定退会时,即停止交纳会费,当年已交会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 会员会费用于按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经费补贴;支付专职人员工资、福利及办公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收取会费,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按规定,企业交纳会费可以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事业单位从预算包干结余(收支结余)中开支。
第八条 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并公布会费收支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修改权属于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十一条 本办法作为协会章程附件,当协会终止时,同时自动终止。
黑龙江省畜牧业协会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