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由于水产养殖滥用药物问题日益突出,药物残留已成为制约我国水产品出口的重要因素。为解决这一问题,提高我国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扩大水产品出口贸易,有必要从分析研究我国主要水产品出口国家水产养殖用药规定入手,从中汲取有用的信息和资料,为建立和完善我国水产养殖用药技术法规提供参考,从而进一步规范水产养殖用药,确保药物残留符合规定要求。为此,农业部渔业局组织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翻译了《日本渔用药物使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是日本指导本国水产养殖安全用药的准则,其内容丰富,针对性、实用性强,可供我国从事渔业科研、教学、推广、质检、病防、标准、生产、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借鉴和参考。
为让大家对其内容有所了解,找出差距,本文在介绍《指南》主要内容的同时,介绍了我国渔用药物使用方面的规定,并对中日水产养殖用药规定进行了分析,希望通过介绍和分析,达到宣传、普及水产养殖用药知识、倡导科学用药的目的。
一、《日本渔用药物使用指南》简介
《指南》是由日本农林水产省水产厅发布、指导本国水产养殖者安全用药的一本小册子。《指南》对日本主要水产养殖品种允许使用的渔用药物、渔用疫苗做了详细规定,给出了渔用药物种类、有效成分、适用对象、适应病症、用法、用量、休药期等具体内容。《指南》内容可根据需要和科学实验结果进行修订,日本目前使用的是日本农林水产省水产厅2002年4月18日发布的《指南》第16号通报。《指南》由渔用药物、渔用疫苗、附录三部分组成。
(一) 渔用药物
此部分给出了渔用药物使用注意事项,对渔用药物的有效成份、适用对象、用法、用量、休药期、使用基准等做出了解释,并将渔用药物的适用对象和使用方法分列成两个表。
表一为渔用药物使用基准等一览表,规定了30种允许使用的渔用药物和19种适用的养殖对象,其中属于使用基准范围内的药物25种、养殖对象11种。使用基准范围内的药物包括氧氨苄青霉素、培可霉素、氨苄青霉素、红霉素、烷基三甲基铵钙土霉素、盐酸土霉素、恶喹酸、恶喹酸(水性悬浊剂)、恶喹酸(药浴液)、柱晶白霉素、交沙霉素、史霉素、磺胺间二甲氧嘧啶或其钠盐、磺胺间甲氧嘧啶或其钠盐、磺胺间甲氧嘧啶或其钠盐(药浴剂)、磺胺间甲氧嘧啶或其钠盐配合剂、妥比西林、甲砜霉素、盐酸强力霉素、呋喃苯稀酸钠(药浴剂)、新生霉素钠、氟喹酸、氟甲砜霉素、盐酸林肯霉素和磷霉素钙;磺胺甲异恶唑或其钠盐、聚苯乙烯磺酸夹竹桃霉素、嘧罗酸、敌百虫、吡喹酮等5种药物作为推荐药物列出。使用基准范围内的养殖种类包括鰤鱼、真鲷、银大麻哈鱼、竹荚鱼、牙鲆、鲤鱼、鳗鱼、虹鳟、香鱼、罗非鱼和日本对虾;玫瑰大麻哈鱼、鲫鱼和其他鲈形目、鲱形目、鳗鲡目、鲑科、鲤形目鱼类等8种养殖对象也列入表中。
表二为渔用药物使用方法表,按照养殖对象分类,将19种养殖对象可用的药物名称、用法、用量和休药期一一列出。如对于鳗鱼养殖用药,规定可用的药物为盐酸土霉素、恶喹酸、恶喹酸(药浴液)、磺胺间甲氧嘧啶或其钠盐、磺胺间甲氧嘧啶或其钠盐配合剂、氟甲砜霉素、嘧罗酸、敌百虫等8种药物,每种药物的用法、用量和休药期均明确给出,并对使用对象做了严格限制,规定一些药物只能在一定条件下使用,象恶喹酸规定只适于“上市前25天饲养在日平均水交换率大于50%条件下的鳗鱼”。
(二)渔用疫苗
此部分解释了何为渔用疫苗,说明了渔用疫苗的安全性和使用注意事项,对渔用疫苗的购入等做出了规定,同时给出了5种疫苗的适用的适用范围、用法、用量及使用注意事项。
1、关于渔用疫苗的安全性,此部分说明:渔用疫苗是鱼病防治的一项安全性措施,使用渔用疫苗,既可预防鱼病,又不必担心残留;通过使用渔用疫苗,使鱼病防治措施可望从治疗向预防发展。
2、关于渔用疫苗使用注意事项,规定了以下几点:使用疫苗时,必须接受指导机构的指导;注射疫苗时,必须接受指导机构等对接种技术的指导;使用疫苗前,应充分阅读使用说明书,按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使用;接种疫苗前,认真观察鱼的健康状况,有异常情况时不要接种;开封后的疫苗应一次用完;将疫苗保存在2-5℃的阴暗处,不可冻结保存;使用过的疫苗残液,原则上可丢弃在下水道里。
3、关于渔用疫苗的购入,规定使用渔用疫苗前要与指导机构取得联系并接受其提供的疫苗使用指导书,按指导书要求到指定的渔用疫苗商店购入所需量的疫苗。
4、关于渔用疫苗种类及使用,此部分说明:日本自1988年8月第一种渔用疫苗——香鱼弧菌病灭活疫苗被认定以来,到目前共有5种渔用疫苗得到认定,分别是香鱼弧菌病灭活疫苗、鲑科鱼类弧菌病灭活疫苗、鰤鱼 溶血性链球菌灭活疫苗、虹彩病毒感染症灭活疫苗、鰤鱼 溶血性链球菌和弧菌病灭活疫苗,并特别强调了每种疫苗的特定适用范围。
(三)附录
附录部分包括按药物种类分类的附表、疫苗使用范例、按养殖对象分类的附表三方面内容。附录是《指南》中综合性和实用性比较强的一部分,所列内容详细、具体、直观,便于养殖者使用。
1、按药物种类分类的附表,此表将药物归并成抗菌素抗生素,驱虫剂、麻醉剂、消毒剂、维生素配合剂、生物学制剂6大类,并将各类药物适用的养殖对象、适于治疗的疾病对应列出。若将这6大类药物细化,可用的药物达45种。
3、按养殖对象分类的附表,此表将列入使用基准范围的11种养殖对象,按养殖对象、疾病、适用药物、用法、用量、休药期顺序,列出具体内容。
二、中国水产养殖用药有关规定
(一)文件规定
1、1999年,为加强出口鳗鲡养殖用药管理,保证出口鳗鱼产品质量,参照日本鳗鲡养殖有关规定,由农业部发出了《关于发布〈出口鳗鱼养殖用药规定〉、〈出口鳗鱼养殖禁用兽药品种目录〉的通知》(农牧函(1999)8号文),规定了鳗鱼养殖7种药物的使用方法和21种禁用药物。
2、2002年,农业部以193号公告发布了《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对食品动物(包括水生动物)禁用药物做出了规定。
3、2003年,农业部以278号公告发布了兽药停药期规定,对202种列入兽药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的药物停药期做出了规定,其中包括7种渔用药物。
(二)标准规定
1、1992年,发布了《草鱼出血病组织浆灭活疫苗》(SC1001-1992)、《草鱼出血病组织浆灭活疫苗检测方法》(SC1002-1992)、《草鱼出血病组织浆灭活疫苗注射规程》(SC1003-1992)3项行业标准。
2、2001年,为配合“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实施,规范我国水产养殖用药,制定了《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2002年又对此标准进行了修订。标准中规定了26种渔用药物的用途、用量和注意事项,并规定了部分药物的休药期和32种禁用药物。这是我国首次对水产养殖用药做出比较全面的规定,在允许使用的26种药物中,包括氧化钙、漂白粉、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二氧化氯、二溴海因、氯化钠、硫酸铜、硫酸亚铁、高锰酸钾、四烷基季铵盐络合碘、大蒜、大蒜粉、大黄、黄芩、黄柏、五倍子、穿心莲、苦参、土霉素、恶喹酸、磺胺嘧啶、磺胺甲异恶唑、磺胺间甲氧嘧啶、氟苯尼考、聚维酮碘等。禁用药物包括六六六、林丹、甘汞、杀虫脒、氟氯氰菊酯、五氯酚钠、孔雀石绿、锥虫胂胺、磺胺脒、呋喃唑酮、氯霉素、红霉素、泰乐菌素、环丙沙星、阿伏帕星、喹乙醇、已烯雌酚、甲基睾丸酮等。
3、列入《兽药典》、《兽药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的渔用药物,也规定了用法、用量和休药期。
三、中日水产养殖用药规定对比分析
(一)药物品种上,差异很大。
用药方面,日本在《指南》中规定的可用的药物为45种,我国在《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中规定的可用药物为26种,双方规定的可用药物中,相同的只有土霉素、恶喹酸、磺胺类、氟苯尼考、聚维酮碘等几种药物,其他都不相同,且我国规定的可用药物中草药占了相当的比例;渔用疫苗,我国仅对草鱼出血病组织将灭活疫苗做出了规定,而日本认定可用于病害防治的渔用疫苗已有5种;禁用药物方面,我国在《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标准中做了规定,而日本的《指南》未提及禁用药物问题。
(二)使用方法上,不尽相同。
日本的用药规定非常全面、具体,对每种药物的适用对象、适应疾病、用法、用量、休药期等都做了具体规定,一一对应,实用性强,而我国的规定比较笼统,只能基于目前科研基础情况和可收集到的资料规定一些内容,不系统、不全面、不规范,如休药期问题,只对少数药物做了规定,大部分药物未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