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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跨省引种检疫审批事项

发布时间:2009-09-23

许可(审批)名称:跨省引种检疫审批
  实施主体: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许可(审批)内容:对国内异地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进行检疫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发布)第三十六条:“国内异地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先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须检疫合格。”《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第14号令,2004年7月1日修订)第十六条:“跨省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货主应当填写《异地引种检疫审批表》,到输入地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许可(审批)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引种地点是非疫区,填写异地引种检疫审批表,包括地点、时间、品种、数量。
  承诺时限: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程序: 国内异地引进种用动物及精液、胚胎、种蛋审 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