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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审批事项

发布时间:2009-09-23

许可(审批)名称: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实施主体:省畜牧局
  许可(审批)内容:1.生产工艺及配方;2.与生产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3.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4.复核检验结果;5.标签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法律依据: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327号令第十条);2.《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1999年农业部令第23号,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
  许可(审批)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需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1.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一式三份);2.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三个批次的产品样品;4.配方和生产工艺;5.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6.标签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样稿);7.送检样品的自检报告;8.饲喂效果报告及其它验证材料。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批准文号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2.复核检验。初审合格的,由申请人送样品及相关资料到省兽药饲料检察所按执行标准进行检验。复核检验收费按有关文件执行。3.审核。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复核。4.办理批件。省饲料工业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局长审批后办理批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