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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机构审核事项

发布时间:2009-09-23

许可(审批)名称: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机构
  实施主体:省畜牧局
  许可(审批)内容: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27号令)第二十二条“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的机构,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饲料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许可(审批)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一)有与检化验相适应的检化验室(区)及设施;(二)有相应的检化验人员;(三)有相应的检验管理制度; (四)环境与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要求;(五)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六)相关仪器通过质检部门计量认证。
(一)相关的检化验管理制度;(二)质量体系审核和评审;(三)产品质量检验方法及执行标准;(四)企业管理制度;(五)检化验室仪器、生产设备名称、性能;(六)质量公正声明;(七)行政主管部门公正声明。
  承诺时限:20日内做出是否审批决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程序:见流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