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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方案

发布时间:2013-11-22

 

 

       为尽快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遵照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我部制定了《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方案》(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试点省份要按照《试点方案》要求,及时组织制定本省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细化目标、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试点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及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非试点省份也要及时组织建立本省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农 业 部
                  2013年9月23日
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方案
 
       为构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经国务院同意,选择在部分省份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刻认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用改革的办法解决问题,探索有效的无害化处理方法,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财政奖补机制。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在部分大中城市、养殖密集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及重点水域周边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探索经验,总结完善,逐步推广,尽快在全国建立完善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防止随意丢弃病死猪污染环境,防止病死猪流向餐桌引起食品安全事件发生,防止病死猪传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
       三、试点范围
      (一)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型城市的全部区域;
     (二)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陕西等省的部分地级市、部分生猪调出大县;
     (三)辽宁、吉林永吉、海南等经农业部评估认可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试点具体名单见附件。
      四、试点时间
      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
     五、试点内容
    (一)探索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有效运行机制。探索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基础、养殖量及养殖密度、方式等因素,采取不同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运行机制。一是要求年出栏100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合作社及龙头企业必须对养殖过程中的病死猪做无害化处理。其他环节产生的病死猪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二是建设无害化处理厂,实施政府直接负责运转或调动社会力量实行企业化运作等多种模式,集中处理中小型养殖场和散养户的病死猪。
     (二)探索建立完善的病死猪收集体系。科学测算无害化处理厂的辐射范围,并综合考虑其处理能力等因素,配备必要的专用运输车、运输袋以及相应的设施设备等。同时建立病死猪收集点,一是年出栏5000-10000头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必须建设一座存放病死猪的小型冷库;二是年出栏1000-5000头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必须配备一台存放病死猪的低温冰柜;三是乡镇或村根据生猪饲养情况设立1个或几个病死动物集中收集点,建设冷库,购置冰柜以及短途运输设备等,作为生猪散养户病死猪的临时存放点。
     (三)因地制宜选择适宜的无害化处理方式。目前,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主要包括深埋、焚烧、高温高压化制以及生物发酵等四种方法。各地应因地制宜,选择适合各自情况的处理方式。从总体情况看,一是对病死猪应尽量采取就近的无害化处理措施;二是应考虑到最大程度降低成本,节约资源以及各种无害化处理方法的优缺点等因素选择无害化处理方式;三是对发生一类动物疫病以及炭疽、结核等重点动物疫病死亡的猪必须实施工厂化焚烧处理。
     (四)加强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管,一是对万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和无害化处理厂,要派出专门人员负责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二是对病死猪收集点,要在无害化处理厂收集病死猪时实施监管,还要实施定期抽查;三是对生猪规模养殖场防疫档案、冷库及无害化处理设施等的监管。
      (五)严厉打击经营病死猪行为。公安部门牵头,食药、农业部门共同参与,严厉打击经营病死猪行为。各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定期通报打击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六)大力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提高养殖质量;改善养殖环境条件,提高兽医服务水平,降低动物死亡率。进一步加大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投入力度,支持规模养殖场(户)、龙头企业、养殖专业合作社完善基础设施,加快推动养殖业标准化、规模化、生态化、科学化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试点省(区、市)要细化落实省、市、县、乡各级政府的无害化处理监管责任,探索完善进一步强化基层监管能力的有效方式。各试点省(区、市)农业、环保、食药、公安、水利、城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农业部门还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和专家组,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要进一步明确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所有生猪养殖场(户)及运输经营者是其养殖、运输经营过程中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主体责任。
     (二)健全机制。试点省份要在落实现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机制,积极探索实施有效的财政政策,支持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要建立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的机制,加快推进育肥猪保险工作,有条件、有意愿的地方可按规定实施育肥猪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出险生猪理赔的条件是必须实施无害化处理。试点省要对养殖场所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等给予适当补助,并加大对专业化无害化处理厂的投入力度。
      (三)加强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试点区域的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全部实行参照公务员法或全额事业单位管理,保证编制、经费满足工作需求。要求尚未出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出机构建设方案的县(市、区)出台方案,并建成人员充足的县级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的派出机构。
     (四)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加大对养殖场(户)的宣传培训力度,普及健康养殖和防疫常识,增强法制意识、环保意识。积极推行本地屠宰,大力推广消费冰鲜肉的习惯。通过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向群众宣传病死猪的危害及其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构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监管“群防群控”的长效机制。
      (五)其他事宜。考虑到公众接受程度,建议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命名为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同时,明确其建设用地为农用设施用地,对处理后的肉骨粉、油脂等继续销售,符合条件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加大监管力度。
附件:试点名单
附件
 
试点名单
 
     一、北京市(16个区县)
     二、上海市(18个区县)
     三、天津市(16个区县)
     四、河北省(5个县级)
     新乐市、徐水县、三河市、滦南县、抚宁县
      五、黑龙江省(1个县级)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六、江苏省(39个县级)
     地级市:苏州市(11个区县)、无锡市(8个区县)、南通市(8个区县)
     县级:阜宁县、泰兴市、盱眙县、新沂县、武进区、浦口区、六合区、仪征市、江都区、靖江市、丹阳市、扬中市
    七、浙江省(32个县级)
     地级市:嘉兴市(7个区县)、湖州市(5个区县)
     县级:鄞州区、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萧山区、临安市、金东区、婺城区、义乌市、兰溪市、浦江县、龙游县、江山市、衢江区、柯城区、绍兴县、平阳县、温岭县
      八、山东省(9个县级)
      莱州市、乳山市、临沭县、诸城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州市、黄岛区(原胶南市)、莱西市
     九、河南省(5个县级)
     济源市、汝州市、新郑市、永城市、郾城区
     十、湖北省 (5个县级)
     夷陵区、监利县、蕲春县、安陆市、宜城市
     十一、湖南省(7个县级)
      浏阳市、长沙县、攸县、屈原区、慈利县、双峰县、祁阳县
      十二、广东省(2个县级)
      高州市、化州市
      十三、广西自治区(5个县级)
      博白县、武鸣县、全州县、陆川县、兴安县
     十四、重庆市(13个县级)
      荣昌县、忠县、合川区、黔江区、主城九区(以重庆市动物无害化处理厂为依托)
      十五、四川省(5个县级)
      简阳市、邛崃市、达县、安居区、泸县
      十六、陕西省(5个县级)
     杨凌示范区、西乡县、澄城县、榆阳区、兴平市
     十七、辽宁省(18个县级)
      沈阳市(13个区县)、彰武县、北票市、黑山县、庄河、瓦房店
      十八、吉林省(2个县级)
       永吉县、九台市
      十九、海南省(5个县级)
       海口市、三亚市、东方市、儋州市、屯昌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