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畜禽生产中添加“瘦肉精”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整顿辖区内动物养殖、屠宰、加工、销售环节市场秩序,保障全县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肇源县畜牧兽医局决定开展严厉打击畜禽“瘦肉精”综合整治行动。为保证行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重点
1.生猪、肉牛、肉羊规模饲养场(户),督促生猪、肉牛、肉羊规模饲养场(户)建立健全养殖档案,规范畜禽养殖行为,自觉抵制“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使用。
2.活畜贩运商。规范活畜贩运商的行为,切断“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供应渠道和含“瘦肉精”畜禽的销售渠道。
3.肉品加工厂、生猪定点屠宰场。规范屠宰加工行为,杜绝含“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畜禽的屠宰加工,保障肉类产品安全。
4.饲料、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主要清查饲料和兽药生产经营企业、饲料加工点、兽药饲料经销商、企业营销员,全面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提高饲料和兽药产品质量。
5.基层医药市场。严格医药市场“克喘宁”等人用哮喘药的管理,杜绝人药兽用。
二、整治目标
1.饲料兽药产品中“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检出率为零。
2.生猪、肉牛、肉羊“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检出率为零,生鲜肉制品不得检出“瘦肉精”等违禁药物。
3.不屠宰含“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生猪、肉牛、肉羊。
4.不发生因食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中毒的群体事件。
5.不发生因“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影响我区生猪、肉牛、肉羊外销的禁运事件。
三、时间安排与工作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1月20日至3月1日)。各乡镇(场)要在本辖区内村屯村主要街道、各规模养殖场户、各肉类加工厂、定点屠宰场、各饲料和兽药生产厂、经营点以及各市场肉类经营点张贴“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知识宣传画;要在各乡镇(场)、各村主要街道书写打击“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宣传标语,设置“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知识宣传栏;录制宣传录音,出动宣传车辆在各村、各集市巡回宣传;在报纸安排专栏、电台和电视台播放专题,对有关“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中毒案件处理进行刊登和播放,设立举报电话,保证群众监督渠道的畅通。
2.清查、抽检阶段(3月2日至8月10日)。重点对所有饲料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活畜贩运商、肉品加工厂和生猪定点屠宰场、生鲜肉品销售点进行清查。各乡镇办要组织人员,重点对所辖区域生猪、肉牛、肉羊规模养殖场(户)进行拉网式清查,做到不漏掉一个户、点、厂,不留一个可疑点,不放过一个问题畜和问题产品。建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医药市场“克喘宁”等药物的管理,坚决铲除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的窝点。
在拉网式清查的同时,要加大抽检力度。对饲料兽药生产经营环节产品与原料,养殖环节的生猪、肉牛及肉羊的抽检工作。对饲料兽药生产经营环节产品与原料的抽检,生产单位抽检率要达到100%,经营单位抽检率30%以上;对生猪、肉牛、肉羊规模养殖场户的抽检,要有针对性的抽取尿样进行检测,抽检率要确保达到30%以上。
3.查处阶段(8月11日至11月20日)。要严格遵守农业部“五不放过”的原则,对问题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五不放过”即案情没有搞清的不放过;“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制售“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责任人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包庇、纵容、参与制售“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国家公职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情节较轻的,各有关部门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6号),对问题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理。由于“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恶意添加能造成大的中毒事件,严重危及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有关部门要从快从严从重处理。
4.总结阶段(11月21日至11月30日)。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分别总结行动成果,对没有彻底解决的重点和突出问题,通过召开现场办公会等形式,共同研究解决措施,将行动中查办的大案要案,取得的成绩和效果向全区通报,形成人人知法、守法生产的氛围,确保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