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继续深入推进“瘦肉精专项整治”,扩大“瘦肉精”破案会战成果,防止流散在社会个人手中的“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产生新的危害,日前,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转发农业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及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六部委《关于开展“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的清查收缴工作的通知》,并就“瘦肉精”清查收缴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通知》规定要重点对养殖场(户)、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兽药企业及相关销售网点组织开展清查收缴。同时,对全国“瘦肉精”破案会战中涉案饲料企业的饲料产品以及其他饲料企业的育肥猪、肉牛和肉羊饲料产品,在饲料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组织开展清查收缴,坚决堵塞各种漏洞。要采取限期上缴与集中清查相结合的方式,即在组织限期主动上缴的基础上,集中人力,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清查。共分为三个阶段:(1)上缴期限:凡是在1月底前主动上缴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拒不上缴而在今后的清查、整治、案件侦破中查获的,一律依法从严惩处。(2)集中清查阶段:自2月1日至3月10日,组织开展“瘦肉精”集中清查,对于集中清查出的“瘦肉精”持有者,一律立即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惩处。(3)总结阶段:自3月10日至3月15日,各市、县对瘦肉精清查清缴工作进行总结,并逐级上报总结材料。
黑龙江省各级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公安、工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密组织实施,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一旦发现新的涉案“瘦肉精”或饲料企业,立即进行通报,迅速组织清查收缴工作,防止问题扩散。要充分发挥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公布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有关“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的举报并经查实的,要安排专项经费对举报人予以奖励。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