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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畜牧兽医局开展能繁母猪数据核查 进一步落实好能繁母猪补贴政策

发布时间:2011-10-13

 

     按照农业部、财政部《2011年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1]103号)要求,省畜牧兽医局与省财政厅开展了能繁母猪存栏数量统计工作。各级畜牧部门按照要求积极组织落实,按时完成了数据上报工作。但各地上报数据与国家统计局数据差距较大,农业部核查小组于9月21---24日到我省抽查了部分县、市上报的数据,并于9月26日下发了《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能繁母猪补贴政策的紧急通知》(农办财[2011]133号)。按照通知要求,省畜牧兽医局决定进一步开展能繁母猪数据核查工作,现已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市(地)、县(市)畜牧兽医局:
    一要抓紧上报能繁母猪核查数据。各市(地)、县(市)立即开展自查工作,务必于10月14日前将核查后的数据以畜牧与财政部门联合文件形式上报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文字材料并附表一汇总表)。市辖区由市级统一行文,不再单独上报。
    二要确保能繁母猪核查数据的准确性。各地要认真组织核查,说明核查数据与国家统计局数据差距偏大的原因,一旦发现或经群众举报查实存在瞒报、虚报核查数据行为,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将在各自系统内进行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停拨或追回虚报县补贴资金。省畜牧兽医局将于近日抽查肇州、肇东、海伦、望奎、巴彦、桦南县(市)能繁母猪数量统计工作情况,以上六县(市)数据待抽查结束后上报。
    三要上报能繁母猪存栏基础数据表。各市(地)、县(市)将核查数据录入能繁母猪县(区)级情况汇总表、能繁母猪县(区)级情况明细表,形成电子版,于11月10日前以电子文件方式上报省畜牧兽医局,省局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以备进一步核查。市辖区数据由市级汇总后统一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