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14号)和《黑龙江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黑政办[2011]28号)要求,肇源县畜牧兽医局积极组织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按照《肇源县“瘦肉精”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深入开展“瘦肉精”源头整治。对全县范围内的兽药经营企业和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排查,加大“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抽检力度,使“瘦肉精”的使用在源头上得到有效控制。
二是深入开展养殖环节整治。强化对养殖场(户)的监督检查,督促各乡镇完善养殖场(小区)养殖档案建设,如实记录商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并保留相关凭证。组织执法人员定期对养殖档案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建立活畜出栏无“瘦肉精”承诺制度。与养殖场(户)签订畜禽质量安全承诺书。加强对养殖场(户)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提高科学饲养水平。
三是深入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加强对收购贩运经纪人的监督管理,对收购贩运经纪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加强活畜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含“瘦肉精”的,要监督畜主实施无害化处理。坚决打击逃避检疫,兜售含“瘦肉精”活畜等违法行为。
四是深入开展屠宰环节整治。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严各执行生猪入场索证制度,对无检疫证明的生猪禁止入场。严格检查屠宰企业有关“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对屠宰企业未出具“瘦肉精”检测合格证明的生猪、肉羊和肉牛不得实施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