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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出台实行

发布时间:2011-05-06

 

    近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规定,对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提出的草原植被恢复费标准给予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了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对象。凡是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因工程建设、地质普查、勘探、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其收费标准是: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草原类自然保护区5元/平方米、其他天然草原3元/平方米,人工及改良草场7元/平方米。临时征占用草原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标准按照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植被恢复保证金金额执行。
    黑龙江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实施,为规范我省的草原征占用秩序,加强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政策依据,必将对我省草原建设与保护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