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农业部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2011年全省兽医工作继续以深入实施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和《兽药管理条例》,按照“完善长效机制、巩固常态管理”的要求,强化重大动物疫病各项防控措施,探求动物防疫新思路和新举措,确保全省动物疫情稳定和兽药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动物疫病防治
(一)强化动物疫病免疫。按照“继续保持重大动物疫情稳定,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目标,遵循“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要求,采取集中强制免疫和日常补免相结合的办法,扎实有效地做好强制免疫和基础免疫工作。口蹄疫、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四种强制免疫病种的畜禽应免密度必须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保持在70%以上;奶牛A型口蹄疫应免率必须达到100%;鸡新城疫、猪丹毒、猪肺疫免疫率达到95%以上;炭疽病新老疫区和沿江河湖泊地带、地势低洼区域饲养的易感牲畜要按计划实施炭疽疫苗免疫接种。健全动物免疫档案,记录准确翔实,归档备查。加强疫苗储运发放使用环节监管,保证疫苗质量。
(二)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按照省级和市县监测相结合、定点监测和全面监测相结合、常规监测和应急监测相结合、抗体监测和病原监测相结合、疫病监测和实地流调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定时、定点、定量和定性持续监测。省级、市县及各测报站、监测站按照《2011年黑龙江省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和《2011年黑龙江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的规定,保质保量完成监测和流调任务。严格落实疫情报告责任制度,按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及时准确上报疫情;坚持动物疫情举报电话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核查举报信息,确保不漏掉一起疫情。
(三)加强边境地区防控。按照《黑龙江省边境动物防疫巡查方案》要求,定期组织开展边境地区巡查及采样监测工作,全面掌握边境地区风险因素变化,及时组织专家开展风险评估。继续完善边境地区疫病监测带、疫病免疫带和养殖隔离带建设,严格物理隔离和化学消毒措施。加强与出入境检疫检验、海关、质检、边防等部门的合作,强化联防联控机制,消除监管盲区,适时启动边境地区“哨兵动物”监测项目,严防境外疫情传入。
(四)加大人畜共患病的防治力度。继续组织开展牲畜布病和奶牛结核病检疫净化,对所有奶牛逐头进行“两病”检疫,扑杀阳性畜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按照《黑龙江省〈奶牛健康检查档案〉及〈奶牛健康档案〉立档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建立《奶牛健康检查档案》和《奶牛健康档案》,实行“一牛一档、一牛一标、一牛一照”的管理方式。在炭疽病易发高发季节,加强对炭疽畜坟进行检查,及时加固并采取消毒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加强布病、炭疽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形成群防群控的社会氛围。
(五)提高应对突发疫情的能力。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工协作、通力合作,快速反应、高效运转,依靠科学、果断处置”的应急处置方针,修订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备队建设和应急物资的储备,强化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工作程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证有序有力有效应对突发疫情。2011年各市(地)要至少举办一次应急演练,锤炼应急队伍,提高实战能力。
二、动物卫生监督
(六)加强饲养环节的监督。加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执法力度,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对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场全部换发新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不按规定申请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的饲养场、养殖小区,要及时依法严肃处理。加强对饲养单位和个人的管理,监督落实免疫、消毒、粪便和污物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综合性防疫措施,提高生物安全水平。
(七)严格检疫监管。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规程》要求,申报点建设要做到全覆盖,保证就近申报随时受理。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检疫网络出证实施方案》,全面推进全省检疫工作信息化管理水平,以检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以追溯体系建设提升检疫工作质量。县级城镇以上屠宰场(厂)要全部实行网络出证,有条件的地区乡镇屠宰、产地检疫也要实行网络出证。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比武活动,提高动物卫生监督队伍技能操作水平和执法理论水平。
加强交易、运输和储存等环节的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市场巡查,严厉打击交易染疫动物及销售病害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外引牲畜的管理,坚持“主动申报、全程跟踪、双向隔离、双向检疫”管理原则,做到审批严格、监管到位。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实行24小时值班,严格执行验证查物、登记备案、抽检补检、隔离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制度。
要认真组织学习《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及应用规范》,及时领取新版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及时启用新版证章标志,确保新旧版本衔接顺畅。
(八)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及配套规章、制度和规程,依法实施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动物检疫,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量罚适当、手续完备。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做到机构建设正规化、人员素质专业化、经费投入制度化、执法监督经常化,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整体执法能力。要定期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审活动,提升执法人员办案水平,要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其化解矛盾、监督纠错的作用,不断规范执法行为。
三、医政药政管理
(九)规范兽药生产经营行政审批。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把好兽药行政审批的第一道关口,严格审查兽药生产企业所申报的各类相关材料。建立日常督察和责任追究制度,保证药政和药检部门在各环节独立运行、各负其责,相互监督。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兽用生物制品审批制度》的规定,建立兽药行政审批岗位责任,执行兽药行政审批制度和程序,严格兽药经营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的审批。各地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的要求,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的,要在吊销、撤销、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工商部门。
(十)积极推进兽药管理政务公开。以黑龙江省畜牧兽医信息网和黑龙江兽医兽药网为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兽药政务信息发布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兽药政策法规、许可审批、质量抽检等重要信息。提高兽药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兽药使用单位辨别真假兽药的能力。
(十一) 开展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即兽药GSP)年活动。2011年,将在全省开展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年活动,利用一年的时间,集中时间和人力,全面完成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在规范年活动中,一是加强领导。各地要成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二是强化宣传。3月份确定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宣传月,在宣传月和其它时间,省局和各地要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氛围。三是继续完善相应的制度。为了推进全省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省局已制订了《黑龙江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黑龙江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评定标准》、《黑龙江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工作程序》、《黑龙江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纪律》等,各地可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度相应的制度。四是加强工作指导。各地要加强对本区域的工作指导,推动此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十二)强化兽药生产企业监控。强化对GMP兽药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管,继续实施企业监督员和飞行检查制度,不定期的组织企业监督员依据兽药生产管理规范对全省兽药GMP生产企业的生产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局和省兽药饲料监督所也要继续强化对其飞检工作,并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十三)规范兽药市场经营秩序。依法强化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各级兽药市场明查暗访的巡查机制,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效果。认真执行有关兽药法规,坚持严格执法、公平执法、防止“以罚代法”、“简单执法”。加大对大要案查处的工作力度,建立省、市、县三级假劣兽药案件举报和信息互通制度,加大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劣兽药的违法行为,尤其是严格控制人用抗菌药物流入兽药市场,严禁兽药经营企业违法销售违禁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保护兽药生产销售合法企业的利益,维护兽药市场经营秩序。
(十四)加强兽药使用环节监管。积极开展养殖用药科普宣传活动,提高养殖者依法、安全、规范、合理用药的意识和水平。强化对兽药使用环节的监管,重点以规模养殖和养殖小区为突破口,监督指导养殖企业和农户建立用药记录,完善兽药使用档案,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对不规范使用兽药,尤其对是不规范使用抗菌药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加强兽药质量抽检和兽药残留监测工作。按照农业部兽药质量抽检和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制定辖区兽药质量抽检和兽药残留监控方案,扩大兽药抽检范围和批次,重点加强抗菌药物残留检测,每季度通过相关媒体对外发布我省兽药残留检测状况。
(十五)严格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强化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管理,完善驻厂监督制度,对生产各环节实施全程监管,严格执行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的规定,确保兽用生物制品的产品质量。依据《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严厉查处非法制售兽用生物制品的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兽用生物制品(非强制性)经营许可证非法进行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和未经农业部批准,假借田间实验、区域实验非法制售兽用生物制品行为以及农业部督办通知中所清查的非法兽用生物制品。
(十六)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全面的规范。一是原则上不审批新的动物诊疗机构;二是对许可证到期的,要按《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条件办理;三是对不符合动物诊疗机构要坚决取缔;四是对违法的动物诊疗机构要依法查处。
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
(十七)启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出台《黑龙江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实施方案》。围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目标,监管和指导全省动物防疫体系项目建设,分期改善市县区及乡镇动物疫病诊断、检疫监督设备设施条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有计划地控制和消灭危害严重的动物疫病。
五、兽医实验室建设
(十八)加快兽医实验室考核进度。按照农业部《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完善实验室设施建设和制度建设,强化人员培训。积极组织做好实验室申报、现场考核及验收审核工作,严肃考核制度,确保考核质量,力争年底前完成兽医实验室的考核。要加强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积极争取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保证可以向社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十九)强化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建立生物安全管理责任制,签订责任书和承诺书,将生物安全责任及监管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单位、落实到具体人员。强化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建立滚动巡查机制,对辖区兽医科研单位实验室、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实验室和高校兽医实验室等重点单位、重点部门进行不定期检查,审查实验活动申报、试验材料来源、科技文章发表、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等情况,严厉打击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实验室活动的违法行为。
六、兽医工作体系建设
(二十)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尽快构建精简统一、政令畅通、指挥有力的兽医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技术支撑体系。积极推进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队伍建设。按照人员齐、专业精、配置合理的要求,完善基层防疫人员队伍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工作经费保障制度。
加强兽医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国家和我省的动物防疫体系规划、兽医兽药体系建设等项目,做好总结和验收工作,尽快发挥项目效能。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后续建设规划,申报下一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十一)开展人员培训。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与质量管理、动物防疫信息化管理、动物疫病诊断检测技术、边境地区外来动物疫病防控技术培训班,提高动物疫病诊断技术水平和动物防疫管理能力。定期组织开展违法案件查处、动物检疫技术和实验室操作技能演练,提高实际操作技能。
七、兽医工作法治建设
(二十二)加大学习宣传贯彻《动物防疫法》的力度。修订完善《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制定相应的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推进我省依法治疫的进程。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广大饲养户、从业者等管理相对人,使其知法、懂法、守法,自觉履行义务,主动配合工作。
八、动物防疫责任制建设
(二十三)坚持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区域督导责任制制度。按照“目标管理、划定区域、分区负责、层层分解、落实责任、注重实效”的原则,继续坚持和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区域督导责任制,及时调整和充实区域督导责任人员,逐级细化责任制内容,做到职责明确、制度严谨、责任到人、措施得力。采取常年指导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听取汇报与实地调研相结合,现场考核与科学评估相结合等方法,深入现地督导检查,认真查找防控薄弱环节,切实消除疫情隐患,确保防控工作不留空当,不留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