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畜牧兽医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按照农业农村部和我省工作部署及要求,为切实做好2018年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强制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全省从9月15日开始,全面开展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强制免疫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9月15日至10月30日,全省统一集中开展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和牲畜布鲁氏菌病补免、强化免疫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全面做好集中强制免疫准备。各地要在集中免疫开展前,组织做好乡村防疫人员免疫技术和人员防护技术培训。实施强制免疫时,防疫人员要严格采取人身防护措施,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规范免疫技术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确保免疫过程中人员生物安全和防止人为传播疫病。
(二)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各地要按照2018年黑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规定的免疫范围、程序和要求,加大免疫工作力度,确保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要严格免疫操作,做到免疫剂量准确,免疫部位确实,切实保证免疫质量和效果。坚决杜绝村防疫员“只发苗不打针”现象发生。对集中免疫后漏免、新补栏畜禽要及时组织补免,确保畜禽始终处于有效免疫保护状态。
(三)全面开展非洲猪瘟疫情排查处置。各地要结合秋防工作,全面组织开展非洲猪瘟疫情监测排查,确保养殖、流通、屠宰环节全覆盖。要宣传指导养殖场户加强生猪饲养管理,认真落实消毒灭原措施。要严格执行疫情日报告制度,时刻做好应急准备,确保快速有序有效处置突发疫情。
(四)认真落实布病免疫措施。各地要认真落实黑牧疾控〔2018〕72号和黑牧疾控〔2018〕171号文件要求,全面做好牛羊布病免疫工作。对新补栏牛羊要适时剂型补免,对免疫后转阳率较低的畜群要开展加强免疫,尚未开展过布病免疫的市、县,要按照规定时限全面完成免疫工作。规模化奶牛场确需开展布病免疫的,须按规定程序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后,以场群为单位采取免疫措施。
(五)健全完善免疫档案。各地要加强免疫工作规范化管理,强化牲畜耳标佩戴工作,指导乡镇畜牧兽医站、基层防疫员、养殖场(户)健全畜禽免疫档案,认真填写免疫时间、疫苗种类、疫苗生产厂家、疫苗用量、畜主签字等信息,做到记录翔实、数据准确、互相印证。
(六)及时报送免疫信息。集中免疫期间,严格实行强制免疫进展周报告制度,从9月15日至10月30日结束,共计6周。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按规定及时填报免疫信息并逐级上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
(七)适时开展监测评价。各地要适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发现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立即组织进行加强免疫。同时认真开展调查分析,查找和解决强制免疫工作中存在问题,彻底消除工作死角。
(八)严格规范疫苗供应管理。各地要全面落实《黑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供应使用管理制度》(黑牧疾控〔2018〕156号)各项规定,严格规范疫苗接收、保管、发放、运输、报废审批和废弃疫苗无害化处理各环节管理,做到保障疫苗储运条件,科学合理使用疫苗,避免疫苗浪费。严肃查处倒卖强制免疫疫苗违法行为。
(九)全面做好已停用口蹄疫疫苗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635号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全面停止亚洲I型口蹄疫免疫。各地要认真执行规定,同时全面做好剩余含亚洲I型口蹄疫疫苗处置工作。由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剩余含亚洲I型口蹄疫疫苗进行全面清查、统一回收、集中无害化处理和销毁,确保做到清查回收彻底,工作记录详实,工作程序规范,销毁措施严格。各地要在2018年9月25日前全面完成已停用口蹄疫疫苗处置工作。
(十)做好其他重点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家防治指导意见,全面落实好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狂犬病各项防控措施。特别要突出抓好猪瘟全面免疫工作,为临床识别和防控非洲猪瘟创造有利条件。同时,要统筹做好禽霍乱、猪丹毒、炭疽、猪腹泻病等其他动物疫病免疫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导检查
各地要按照动物防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切实强化集中强制免疫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工作责任。要按照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区域督导责任制要求,组成工作组深入村屯和养殖场户,指导、督查免疫工作,及时掌握责任区域免疫工作进展情况。特别要加强对中小型养殖场免疫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免疫措施落实到位。要强化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落实,对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对因免疫不到位而引发动物疫情,并造成疫情扩散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省畜牧兽医局将组织督导组,对各地秋季集中强制免疫、布病免疫和非洲猪瘟防控等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随机采集畜禽样品开展免疫效果检测评价。对强制免疫特别是布病免疫和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开展不力的市县进行全省通报。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2018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