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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明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各方责任

发布时间:2018-07-17

  记者从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获悉,黑龙江省从生态文明建设和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出发,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明确各方责任。

 按照规定,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的义务。对病死畜禽自行处理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的监督,督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政府、农垦、森工系统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收集处理。在收集处理同时,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管。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要求,集中收集病死畜禽,在监管机构人员全程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据了解,目前,黑龙江省已初步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今后将强化领导,统筹协调,加快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各地将根据本地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组织建设覆盖养殖、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推进建设病死畜禽收集网点,统一收集贮存病死畜禽;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实施企业化运作。
    (一米优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