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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关于进一步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09

各市(地)、县(市)畜牧兽医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事关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2015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27号),我省初步建立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要求,强化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从生态文明建设和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出发,强化领导,统筹协调,措施得力,加快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切实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各项工作抓紧抓实。

二、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责任

1、从事畜禽饲养量、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的义务。对病死畜禽自行处理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的监督,督促其落实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2、各级政府、农垦、森工系统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收集处理。在收集处理同时,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

3、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对跨地域流入的病死畜禽组织调查,在完成调查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后,要及时将调查结果和对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及地方政府的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

4、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管。一是要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对辖区内的养殖、屠宰、经营和运输等各个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完善各项档案资料,做好监督检查记录。二是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细化相关规定,完善监管制度。三是要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要求,集中收集病死畜禽,在监管机构人员全程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四是要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三、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快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根据本地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组织建设覆盖养殖、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要强化病死畜禽收集体系建设,建设病死畜禽收集网点,统一收集贮存病死畜禽。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实施企业化运作。要充分发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建立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机制,有序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为进一步掌握各市、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情况,请各市地汇总本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情况,填写《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统计表》和《正在建设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统计表》,于7月10日报省畜牧兽医局安监处和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联 系 人:刘义民 胡雁鸣

联系电话:0451-82625847 13504849528

电子邮箱:liuyimin0451@163.com

附件:1、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统计表

         2、正在建设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统计表

附件下载.xlsx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