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畜牧兽医局、省农垦总局,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全面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严格规范动物诊疗行业秩序,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物诊疗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医[2018]22号)要求,结合我省情况,制定《黑龙江省开展动物诊疗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开展动物诊疗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2018年6月25日
《黑龙江省开展动物诊疗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物诊疗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医[2018]22号)要求,为加强动物诊疗活动管理,规范动物诊疗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无证开业”“无证行医”和未按规定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升动物诊疗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促进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现制定《黑龙江省开展动物诊疗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
一、专项整治行动时间
2018年6月至12月。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依法加强从业准入管理
1.针对动物诊疗机构。各县(市)畜牧兽医局要重点整治动物诊疗机构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问题;虽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但因装修、改造等原因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开办条件仍从事动物诊疗活动问题;未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师问题。
2.针对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各县(市)畜牧兽医局要重点整治未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或未经执业注册人员在动物诊疗机构、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合作社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具兽药处方问题;协助执业兽医师开展动物诊疗活动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助理执业兽医师资格或未经执业备案问题;取得执业兽医资格人员未经执业注册即开展执业活动和出让、出租、出借执业兽医资格证书问题;未按规定登记为乡村兽医即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问题。
(二)依法监管动物诊疗活动
1.针对动物诊疗机构。各县(市)畜牧兽医局重点监督检查动物诊疗机构未按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问题;未建立执行兽医处方内部管理制度问题;使用不符合《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规定的兽医处方笺或电子处方笺问题;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或兽医师执业证书问题;未在动物诊疗机构显著位置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兽医师执业证书、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经营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问题;未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问题。
2.针对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各县(市)畜牧兽医局重点监督检查执业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问题;未按规定报告执业活动问题;未按规定执行兽医处方制度或使用兽医处方不规范问题;乡村兽医未具备固定从业场所和必要兽医器械,未如实记录用药情况或违规使用假劣兽药问题。
(三)规范履行动物诊疗行业监管职责
各市(地)畜牧兽医局重点检查辖区内发证机关未按规定在全国兽医队伍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并更新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相关信息问题。重点检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执法检查及其他履职不充分、不到位问题。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
各市(地)畜牧兽医局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明确专人负责,压实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组织辖区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讲解,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及其诊疗活动的动态监督管理。 对辖区内的动物诊疗机构许可、执业兽医师注册、助理执业兽医师备案、乡村兽医登记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登记,并及时在全国兽医队伍管理信息系统内填报。强化执法人员专题培训,提升监管效能,提高执法水平,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二)集中整治阶段(7—8月)
各地在认真组织开展动物诊疗市场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集中开展动物诊疗机构和个人依法取得许可和依法从业专项检查。对动物诊疗行业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理、从重处罚,及时进行信息公开,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对监管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请各(市)地统计所辖县(市、区)诊疗机构基本情况,汇总后填报附表1,于7月30日前报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同时将电子版发至指定邮箱。
(三)深入巩固阶段(9—10月)
各地要切实履行监管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健全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跟踪问效,加大事中事后监管执法力度,及时总结工作经验,认真处理发现的问题,深入持续打击非法诊疗行为,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市场秩序,巩固工作成效,为动物诊疗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四)总结检查阶段(11-12月)
各市(地)畜牧兽医局应对本辖区近年来动物诊疗活动监管情况及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主要成效、典型案件、问题建议、下一步工作打算等信息进行总结,于11月30日前报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告、附表2、3及相关材料,同时将电子版发至指定邮箱。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履职尽责。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按照“放管服”和省委省政府整顿机关作风要求,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把好从业准入关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明确分工,强化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各市(地)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和一名工作联系人,并将名单与联系方式于6月30前上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二)充分运用互联网+创新监管。各地要高度重视信息化管理工作,切实用好全国兽医队伍管理信息系统,确定专人负责系统的数据更新及维护,并督促系统管理员及时开展相关工作。做好动物诊疗许可、兽医执业注册备案、乡村兽医登记、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情况、违法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的录入和更新,确保管理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实现信息可查询、可追溯、可监管。各地对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增强管理相对人的守法自觉性。
联 系 人: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柳松柏
联系电话:0451-51020905
邮 箱:liusongbai1981@sina.com
附件1. 各市地动物诊疗机构统计表
附件2.动物诊疗行业专项整治行动调查表
附件3.动物诊疗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案件统计表
附件1-3.docx
(医政药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