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区)畜牧兽医局、农业局、环保局,省农垦总局畜牧兽医局、农业局、环保局:
近年来,我省承接国内畜牧产业转移,省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支持规模养殖场加快发展,大型养殖企业的数量迅速增加。这些企业的环保压力要显著大于中小规模场,如果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问题得不到很好解决,不能就地就近实现种养结合,将会引发环保危机,企业生产经营也难以持续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环保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44号)、环保部《关于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过程中加强环境监管的通知》(环水体〔2017〕12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黑政办规〔2017〕77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要求以及省领导指示,必须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我省重点养殖企业的粪污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重视程度和推进力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点养殖场的范围
按照2016年省财政补贴“两牛一猪”新建规模场的标准(生猪年出栏3000头以上,奶牛存栏300头,肉牛母牛存栏300头,育肥牛年出栏300头),在此标准之上的规模养殖场,列入环保重点养殖场(以下简称“重点场”)。对于其它畜禽品种,按照《黑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执行,即蛋鸡年存栏10000只及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0只及以上;羊年出栏500只及以上。重点场既包括2014年1月1日以来新改扩建的规模场,也包括此前建设的老场,特别是已获得国家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核心育种场、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等称号的养殖企业。
二、加大对重点场的指导和服务
(一)指导与培训
1、省、市联合成立专家组,与重点大县建立一对一的帮扶联系。县畜牧部门要安排专门人员,与辖区内各重点场建立一对一的技术指导与帮扶联系,并做到“一场一档”、“一场一策”。
2、省畜牧总站负责组建省级专家组,制定工作方案,编发技术资料,培训市、县专家,到重点场现场开展咨询、指导和诊断服务。
3、各级专家组要按照“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要求分工协作,参照农业部《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指导重点场改造升级硬件设施,规范完善运行管理,促进拓展末端利用。
4、市、县要加强对重点场技术与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重点开展粪污收集、无害化处理、有机肥生产与利用及国家相关标准等方面的培训。
(二)支持与服务
5、县畜牧部门、农业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县畜牧部门及重点场负责粪污收集、无害化处理。农业部门协调有机肥利用。督促重点场利用自有或周边流转耕地、草场,开展粪肥还田活动;积极与种植合作社、农机合作社对接合作,实现种养结合、互惠共赢。
6、省畜牧总站会同省环保检测中心和省土肥站,推荐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面向重点场开展粪肥产品无害化检测服务,未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禁止施用。
7、县畜牧部门会同县农业部门,充分利用农机补贴政策,优先支持重点场配备粪肥还田设施。
8、各级畜牧部门要积极协调从事资源化利用的第三方专业服务公司,与重点场开展业务合作。支持重点场与第三方公司通过股权、承包等形式进行紧密型合作,在场内或就近开展肥源化或能源化处理和利用。
三、督促重点场落实主体责任
1、制定并执行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并维护场内环保设施运行档案。对沼气工程等设施,要有必要的风险应急预案。相关制度要张贴上墙。
2、建立重点场环保责任制。场内设置专人负责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业务。
3、场内环保设施必须限期达到环保要求,并通过环评验收。采取水冲粪的老场,应该将工艺改造升级为干清粪、异位发酵床等,降低污水产生量。
4、制定粪污资源化利用方案,对无害化后的粪肥去向进行记录。
5、以种养结合为途径的重点场,必须配置足够的消纳田。或者根据现有消纳田面积,限制养殖数量。消纳田的配套标准,按照农业部《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在专家指导下进行测算。
四、加强环保监管和执法力度
1、县畜牧部门、环保部门要在2018年5月底前与重点场签订环保承诺书(参考附件范本),并督促其认真遵守执行。重点场清单要在省市级相关部门备案。其他规模养殖场也应签订环保承诺书,时间在6月底之前。对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进行验收,时间在6月底之前。
2、县畜牧部门应该定期对重点场进行现场检查,了解、统计环保设施运行和无害化产物资源化利用情况。并将所发现的重点场环保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给县环保部门。
3、县环保部门要将重点场作为环保执法检查的重点,县环保部门对辖区内重点场的执法检查要做到全覆盖,每年至少1次。省、市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县环保部门执法情况的指导,并按适当比例对重点场环保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1 重点养殖场环保承诺书(范本)
附件2 重点场情况省、市备案表
附件下载.docx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