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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要闻

关于推进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28


   各市(地)畜牧兽医局,各有关单位:

   推进兽药监管追溯体系建设,是新形势下进一步提高兽药监管工作效率的需要,也是提高兽药产品质量、维护兽药市场秩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2017年底,农业部下发《关于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农办医[2017]46号)(见附件1),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完成,已正式上线运行。为加快推进我省兽药追溯体系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及目标

   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2018年6月底实现兽药经营企业入网全覆盖,年底前实现50%以上兽药经营企业实施追溯。兽药生产企业严格按照要求对所有兽药产品赋二维码,并上传兽药产品入库和出库信息至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2018年兽医工作要点》将此项工作列为重点工作,同时兽药产品追溯已纳入国家和省级考核重要指标。

   二、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落实主体责任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各兽药生产企业要对生产兽药产品赋“兽药产品电子标识(二维码)”,并上传兽药产品出入库信息至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保证上传信息准确完整;严格按照要求赋码,不得自行改变码制和字符编码,确保印制质量和识读率,保证包材上的兽药“二维码”标识在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正常使用。各兽药经营企业要配备实施兽药产品追溯管理的相关设备,完成入网注册,安排人员做好兽药入出库信息采集和上传工作。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人员培训,安排专人熟练操作兽药产品追溯系统,按照要求完成注册、信息上传等工作。目前,旧系统的数据(含基础信息、申请码、入出库等数据)迁移至新系统已全部完成,国家已经在2月份关闭了旧系统。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在旧系统中原有有效数据在新系统中仍然有效。

   三、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职,认真落实监管责任

   1、监管单位分级负责。新系统中,监管单位设中央、省、地市、县四级,一个监管单位可创建4个有效账户,满足兽药管理、监督检验、执法等不同部门使用。监管单位在新系统中可修改本单位和本用户的信息、查看本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的兽药产品信息、审核本辖区内所有监管单位和兽药经营企业信息;省级监管单位可以查看和审核兽药生产企业信息、查询追溯码信息和查询辖区内生产企业入出库数据。 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责成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熟练操作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做好辖区监管单位注册管理工作。

   2、严格兽药生产环节追溯监管。2017年农业部令第8号对《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进行修订,明确了兽药追溯是兽药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内容,确立了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二维码)的法律地位,为全面实施兽药追溯提供了法治保障。各市(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查看兽药产品追溯系统数据,监督兽药生产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兽药产品的赋码、扫码,及时、准确地采集和上传产品信息。对未上传数据企业,要检查企业是否生产。对兽药生产企业未按要求赋码、未进行产品入出库信息采集上传的,或上传入出库信息不准确完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各市(地)要开展生产环节追溯自查,重点检查兽药生产企业赋码、上传数据情况,以及各地推进追溯监管制度落实情况。各市(地)要在6月底前完成生产企业二维码追溯情况自查工作,将自查情况报我局。 

   3、推进兽药经营企业追溯管理。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兽药GSP管理,有效推进兽药经营环节追溯工作。开展兽药追溯是企业应履行的法律义务,按照新修订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兽药经营企业应配备实施兽药电子追溯管理的相关设备。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好兽药经营企业准入关,对不符合兽药GSP要求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帮助企业熟练掌握操作系统,督促其在6月底前完成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注册工作,督促企业安排人员做好兽药入出库信息采集和上传工作。确保今年6月底前辖区兽药经营企业入网全覆盖,12月底前50%以上的经营企业实施追溯。

   4、动态清理无效用户。各市(地)监管单位要及时定期清理系统中无效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重复、注销、吊销、关闭等),于2018年5月20日前将清理企业名单等相关情况报送至省局,确保系统数据的准确性。此后相关数据动态管理,更新分别于6、8、10和12月20日前报送。

   5、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宣传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和“国家兽药查询”手机客户端(APP),引导兽药使用者查询兽药产品“二维码”追溯信息和国家兽药基础信息,营造加快推进兽药“二维码”追溯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

   四、其他有关要求

   1、各市(地)畜牧兽医局要组织辖区内县市做好监管单位注册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在2018年5月20日前,全部完成辖区内监管单位注册工作,并将负责人和注册结果报省局医政药政处。

   2、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提供监管单位、生产企业追溯、经营企业追溯等技术交流信息平台QQ群,提供技术支撑。请各地在工作中总结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沟通交流。

   联系人:医政药政处 孟倩

   联系电话:0451-82623708

   邮 箱:xmyy2017@163.com

   件1: 农办医[2017]46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国家兽药产品追溯新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ceb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2018年4月26日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