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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24

 

各市(地)、县(市)畜牧兽医局: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的通知》(农办医〔2018〕9号)要求,我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现将《黑龙江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2018年4月20日

附件:黑牧安监〔2018〕89号.doc

黑龙江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的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的通知》(农办医〔2018〕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十九大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精神,围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畜牧强省建设,深入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优化工作作风和营商环境,为推进全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增强责任意识、优化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手段,打造一支作风过硬、纪律严明、业务精通、高效廉洁,敢于办案、能办铁案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强化案件查办、规范执法程序,全面提升我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监管能力,切实维护养殖业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

三、工作内容

(一)厘清职能职责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编制部门“三定方案”要求,推动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账户和办公场所,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认真落实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进一步明确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职权,并向社会公布行政职权的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和监督方式等;合理划分执法权限,明确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职责、执法领域和执法重点;厘清与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

(二)强化案件查办

一是严格落实违法案件查办属地管辖。按照“谁发现谁查处”原则,在违法行为的发生地、经过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立案查处,严禁互相推诿。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做到有案必查、查必有果,努力完成农业部绩效考核指标确定的案件查办目标。鼓励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多办案,办铁案,力争消灭涉牧县“零办案”现象,案件查办类型有突破。二是强化跨风险区调运畜禽的监管。全面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引导畜禽养殖、屠宰、经营、运输等相关从业人员明确畜禽移动监管要求。严格执行“限制易感畜禽从动物疫病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措施,认真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规范动物检疫出证行为,加强公路、铁路等运输环节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畜禽移动监管有关规定的行为。推动建立畜禽养殖、收购贩运、运输、屠宰等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交换共享和黑名单披露制度。三是严厉打击重点违法行为。加大畜禽养殖场(小区、户)未经检疫出售或运输畜禽,屠宰场屠宰未附检疫证明畜禽,收购、屠宰、加工病死畜禽,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通过互联网买卖动物检疫证明,为非法来源畜禽违规出具检疫证明或佩戴畜禽标识等违法行为的查办力度。四是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坚决防止以罚代刑问题发生;对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积极配合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三)规范执法行为

一是全面实施“双随机”抽查制度。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完成执法人员以及动物诊疗机构和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五类监管对象基础数据的建档入库工作。对“动物诊疗机构设立许可”“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事项,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在年度检查全覆盖的基础上,根据动物免疫状况、动物疫病监测情况、动物疫情发生情况、规模化养殖场分级管理情况、投诉举报情况、严重违法违规情况等至少开展2次随机抽查,每次随机抽查的比例不少于5%;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全年对每类场所至少开展2次以上随机抽查,每次至少抽取2个县,每县抽查比例不少于10%;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全年开展对每类场所至少开展两次以上随机抽查,每次至少抽取3个地市,每个地市至少抽取2个县,每县抽查比例不少于10%;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强化行政处罚决定审核。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有关规定设立或明确行政处罚决定审核员,并按有关审核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三是优化工作作风。要按照全省深化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作风建设,优化工作流程,规范执法行为,深入整治懒政怠政、行政执法不规范、破坏营商环境等不作为乱作为现象。

(四)提升执法能力

一是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考核。组织参加全国执法人员在线学习、在线考核,每名执法人员每年法律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二是组织开展动物防疫行政处罚案卷评查。重点评查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实事证据、适用法律、程序规则等,对案卷评查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评查方案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制定并组织实施。按照国家要求调取部分案卷推荐参加全国动物防疫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三是开展技能比武和知识竞赛。各地要采取理论和实操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检验基层动物检疫技术水平,提升动物检疫技术能力,培养一批爱岗敬业、懂技术、本领强的动物检疫专业人才。每个地市要推荐3名优秀选手参加全省选拔活动,全省将遴选3名优秀选手进行集中培训后,代表我省参加全国检疫技能比武和知识竞赛。全省选拔方案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另行印发。

(五)强化信息手段

以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为基础,加快推进全省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构建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信息化监管系统,推动监管信息互联共享;各地要力争实现所有畜禽屠宰企业、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远程视频监控。

三、进度安排

4月底前,各市(地)、县(市)按照本方案部署,完成动员部署工作;对职能划分、“双随机”抽查制度、行政处罚决定审核制度等进行一次集中自查,查漏补缺,及时完善相关制度;5-11月份,集中力量加大案件查办力度,组织开展案卷评查、检疫技能比武和知识竞赛选手选拔,适时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人员在线学习、考核;11月30日以前,对执法规范年活动进行全面总结,促进提升动物卫生监督各项工作开展。

四、有关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法规范年活动的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落实人员编制、装备条件、工作经费等保障措施,确保满足履行职责需要。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内容,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执法规范年活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舆论宣传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手段,加强普法宣传。收集、整理典型违法案例,采取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形式向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宣讲,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作用。加强基层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为推动动物检疫和监督执法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加强考核指导

各地市要按照方案进度安排,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实行现场指导、跟踪督办,并适时对执法规范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省级将对执法规范年开展情况作为重大动物疫病区域督导的重要内容,并结合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考核工作,对执法规范年活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考核方案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另行印发。

(四)加强制度建设

各地要认真研究解决执法规范年活动开展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堵塞漏洞。要立足长远,加强对动物防疫执法工作基础性问题的调查研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完善与履职尽责、执法程序、信息公开和执法保障相关的制度。

(五)加强总结报告

各市(地)要认真总结执法规范年活动开展情况,重点对制度建设,案件查办,人员培训,存在问题等情况进行总结,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并于11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联系人:杨庆余             邮箱hljdjtx@sina.com 

电话:0451-51071766        15245765600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