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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要闻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8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02

黑牧药政[2018]75号  

各市(地)畜牧兽医局、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为全面落实《全国兽用抗菌药及禁用兽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方案(2015-2019年)》《全国遏制动物源细菌耐药行动计划(2017-2020年)》,推动兽用抗菌药安全使用,促进养殖环节科学安全合理用药,遏制兽药残留超标现象,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按照《农业部2018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农医发[2018]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任分工

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制定《黑龙江省2018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并监督组织计划实施;

市(地)畜牧兽医局负责统一组织辖区内县市区开展监控样品抽取、送样、检测不合格样品的后续调查处理、信息报送等工作;

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负责样品检验、结果分析、上报;技术培训指导、技术支撑等工作。

二、监控范围、环节及项目

(一)监控范围:在全省范围内抽取鸡蛋、鸡肉、猪肉、生鲜乳等样品450批次,其中国家任务抽检300批,省内辖区任务抽检150批次。具体监控计划见附件1。

(二)监控项目:氟喹诺酮类(鸡蛋、鸡肉、生鲜乳);替米考星(鸡肉);磺胺类(猪肉);β-内酰胺类(生鲜乳)。

(三)监控环节:畜禽产品样品应从动物养殖和屠宰环节抽取。鸡蛋从蛋鸡规模养殖场(年存栏1000只以上)抽取;生鲜乳样品从生鲜乳收购站和奶牛养殖场(年存栏50头及以上)抽取;鸡肉、猪肉样品在规模以上屠宰企业抽取,没有规模以上的屠宰企业的地市,在所辖定点屠宰厂抽取。

三、抽样要求

(一)按照农业部要求,样品抽取和监督检查相结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开展工作。样品抽取由市(地)县级具有官方兽医资格的单位(即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派出有执法资格的官方兽医2名以上开展监督检查时抽取样品。抽样时必须向被抽样企业出示抽样检测通知书(见附件2)。抽样同时查看养殖场兽药管理制度、出入库台账、购药发票、处方笺、使用记录,储备兽药的存放、兽药使用档案、休药期规定等,对企业存在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要立即责成其整改;问题严重的要依法立案处理。

(二)各抽样单位要严格按照《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1897-2010)(见附件3)开展抽样工作。由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提供样品抽取技术支撑。官方兽医抽取样品并将所取样品分成3份,每份都单独封样,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盖章确认。1份样品留被抽样企业保存,2份样品送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抽样单一式四份,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抽样单一份随样品送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剩余分别由抽样单位、被抽样企业(随留样保存)和市(地)畜牧兽医局保存。被抽样企业要注意留存样品保存条件,以备满足复检要求,如发生损坏,后果自负。

(三)科学确定抽样方式,抽样的样品要具有代表性和可追溯性。全年分四个阶段均匀抽样,不得在某一时段集中抽样。除后续跟踪抽样外,在同一时段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养殖环节抽样每个养殖场饲养条件相同的产品抽1个样,奶站每个奶罐抽1个样,屠宰环节同1张检疫票据的畜禽抽1个样。

三、送样要求

市(地)级畜牧兽医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抽样后,认真核对样品,将两份样品送省兽药饲料监察所,1份用于检测,另1份作为备样保存。填写样品送样单一式两份,随样品送省兽药饲料监察所1份,抽样市(地)级畜牧兽医局保存1份。要安排专人负责送样,送样过程保证满足样品运输条件。送样时,各地按要求填写《兽药质量监督抽样汇总表》(见附件4)报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四、检验要求

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应按照《农业部2018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农医发[2018]2号)要求开展兽药残留检测,检测判定标准以国家要求为准。确证方法按照农业部发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并注意保证样品的贮存条件满足检检要求。要严格执行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按农业部要求报告检测结果。

五、检验报告送达

产品经检验不合格,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应及时将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企业所在地市(地)级畜牧兽医局,同时报送省局。由被抽样企业所在地市(地)级畜牧兽医局送抽样单位和被抽样企业。被抽样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兽药饲料监察所申请复检,复检程序按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未按时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六、不合格样品跟踪抽检制度

不合格样品来源所在地的市(地)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启动后续跟踪抽样、检测程序,后续跟踪抽样比例为1:5,即每发现一个不合格样品,对被抽样企业连续跟踪抽检5个样品。后续跟踪抽样检测样品数列入辖区残留监控计划,后续追踪检测结果按要求报农业部和省局。

七、不合格产品的结果处理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不合格产品的后续处理。省局将对后续处理实施督办。样品来源所在地的市(地)级畜牧兽医局接到反馈的残留超标检测报告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农牧发[1999]8号)启动追溯程序。

(一)根据残留超标样品反馈信息溯源动物养殖场,对养殖场用药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兽医处方、用药记录和库存兽药产品。

(二)发现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要提出改正措施,并监督整改。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使用了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要监督养殖场和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发现假劣、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要收缴销毁,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其相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局。

(四)对残留超标产品的调查和处理结果,各地要及时上报省局并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

 八、工作要求

(一)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和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加强合作。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交流,按照规范要求完成检测样品的抽样、登记、保存、交接和检测工作。同时要树立“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政绩”的观念,切实发挥兽药残留监控的支撑作用,加强超标样品的源头追溯。

(二)按照农业部要求,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应于4月底、6月底、9月20日和11月底前将检测结果分析报告及检测结果汇总表(见附件5、6)上报我局及农业部。

(三)各地要明确抽样单位,制定工作方案,确定专人负责兽药残留监控工作,4月5日前将名单报我局(附件7)。

(四)抽样单、送样单由省兽药饲料监察所统一印制。

 九、经费保障

本计划兽药残留监控相关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承担。

联系人:省局医政药政处    孟  倩  0451-82623708              

              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张学科0451-82388315                                                                      

附件1:2018年黑龙江省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表.xls

附件2:抽样检测通知书.doc

附件3:NYT 1897-2010 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pdf

附件4: 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抽样情况汇总表.doc

附件5: 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检测结果汇总表.doc

附件6: 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阳性样品追踪检测结果汇总表.doc

附件7:各地市兽药残留监控计划负责名单.doc

附件8:畜产品药残抽样单格式.doc

附件9:畜产品药残送样单格式.doc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