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黑政办规[2017]77号)精神,《黑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附件:
黑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结合我省畜牧业发展实际,确定如下规模标准:
生猪养殖场(小区)年出栏500头及以上;奶牛养殖场(小区)年存栏100头及以上;肉牛养殖场(小区)年出栏100头及以上;蛋鸡养殖场(小区)年存栏10000只及以上;肉鸡养殖场(小区)年出栏50000只及以上;羊养殖场(小区)年出栏500只及以上。
畜禽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参照畜禽养殖场(小区)执行。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由省畜牧兽医局会同省环保厅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及环境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科技与外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