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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发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新规

发布时间:2017-11-03

   “批发市场开办者对本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入场销售者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出台的《黑龙江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中这样规定。

   “准入标准”是防患于未然的关键点,新规加强了批发市场准入管理,规定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复印件等有效证明之一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逐批留样,按照相关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测方法实施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销售。对1个月内存在3次以上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销售者,暂停其1个月进场销售资格。连续1个月内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停止其进场销售3个月。

   新规规定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状况,将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转基因等确定为检验项目,每月对所有入场销售者全部食用农产品品种至少检验检测1次。新规要求批发市场开办者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按照双方签订的质量安全协议约定作出销毁等处理,并将相关情况记入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如实记录着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黑龙江农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