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场改造搬迁工作在2017年底前顺利完成,7月24日-25日,绥化市环境保护局、绥化市畜牧兽医局联合组织召开了由各县(市、区)环保部门、畜牧部门参加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改造搬迁工作推进会议。市环保局副局长李相林、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张玉福及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会议对各县(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场情况进行了一一审核,对不符合规模要求及禁养区外养殖场予以排除。会议强调: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内的规模养殖场年底前必须搬迁;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景区内规模养殖场经加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实现粪污达标综合利用即可。
会议明确:在加大有关禁养区法律法规宣传、引导禁养区规模场自觉搬迁的同时,禁养区内必须搬迁的养殖场可采取如下措施:关闭。由政府出资购买养殖场全部牲畜,加强监管,防止复养。搬迁。由政府帮助其协调场区新建土地,并给予相关优惠,引导其搬迁。开发。对于城镇居民区禁养区内养殖场可由政府协调开发商,对养殖场予以开发。
(绥化市畜牧兽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