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黑龙江省农委印发《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办法》,办法规定,绿色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绿色食品质量和信誉负责,销售假冒绿色食品标志产品、伪造绿色食品标志的,均属侵犯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行为。
根据办法,申请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绿色食品专营单位,应具有所经营绿色、有机食品有效期内的证书及2年内的产品检测报告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行为:使用与绿色食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标志,并足以造成误认的;销售假冒绿色食品标志产品的;伪造绿色食品标志的;为侵犯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利用绿色食品标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对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造成其他侵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