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登陆  注册
你所在的位置:首页 >省内要闻
省内要闻

黑龙江省2017年兽医工作要点

发布时间:2017-02-24

  2017年,全省兽医系统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把畜牧产业培育成为振兴发展战略性产业的指导意见》(黑发[2016]2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畜牧产业发展的意见》(黑政发[2015]25号)和《黑龙江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年)》(黑政办发[2013]53号),紧密围绕“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目标任务,以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省为主线,强化动物防疫管理,努力提高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风险管理水平。

  一、推进无规定动物疫病省建设

  加快推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全面实施《黑龙江省牲畜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无疫区建设实施方案》(黑政办发[2016]124号),制定无疫区建设工作指南,细化年度建设目标和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工作要求和工作进度,建立无疫区建设绩效考核机制,科学合理设定考核指标,实行重点任务跟踪督办和通报制度,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推动各项建设任务落细落实。积极争取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加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实行工作痕迹化管理,按照记录翔实、数据准确、互相印证的要求,做好工作记录、资料整理、数据采录,及时汇总归档,专人专柜保存。

  二、加强兽医体系能力建设

  (一)加强兽医机构核心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队伍建设,完善主体资格、充实执法人员、配齐执法装备、强化条件保障,加大官方兽医培训力度,提升履行动物检疫、执法办案等核心任务能力。提高兽医实验室能力,县级兽医实验室强化血清学检测能力,市级和区域性兽医实验室提升病原学监测能力。2017年底所有市县兽医实验室和齐齐哈尔、佳木斯、大庆区域兽医实验室通过考核,对考核有效期已满的兽医实验室进行复审。对所有市县兽医实验室开展检测能力比对测试,比对测试结果作为兽医实验室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继续开展兽医社会化服务试点,探索“互联网+兽医服务”模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各类合法市场主体组建动物防疫服务队、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的服务机构,规范整合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源,向养殖场户提供高质量的免疫、诊疗、用药等专业化兽医卫生服务。开展规模化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建立完善规模化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评价机制。

  (三)加强兽医信息化建设。继续做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工作,加快“黑龙江省动物防疫信息一体化”平台建设,建立包含机构队伍管理、兽医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防治、无害化处理、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等相关信息的基础数据库,开发兽医卫生监督移动执法软件,积极探索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兽医工作水平模式。

  三、突出抓好动物疫病防治

  (一)继续抓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按照农业部统一部署,调整、制定全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案,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强制免疫和猪瘟全面免疫。加强强制免疫疫苗招标采购、储存发放、质量监控、合同履约等管理工作。制定实施全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科学开展疫病监测和免疫监测,全面掌握重大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和免疫效果评价,据实及时网报监测数据,为无疫区建设提供数据支持。加强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和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管理,强化疫情监测监视,开展边境地区畜禽养殖、分布和疫病防控情况调查。加强与出入境检疫检验、海关、航空、林业、边防等部门合作,健全跨部门协作机制,有效防范非洲猪瘟等外来动物疫病传入,消除防范工作死角。

  (二)组织开展布鲁氏菌病强制免疫。制定《黑龙江省牲畜布鲁氏菌病免疫实施方案》,对非乳用和种用的牛、羊实施强制免疫,详实填写免疫记录,逐头佩戴耳标。免疫前,开展牲畜布鲁氏菌病基线调查和感染状况评估,进行疫苗免疫小区试验,严格做好免疫技术和人员防护培训。

  (三)有序开展重点动物疫病净化。继续实施H7N9流感剔除实施方案和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抓好种畜禽场主要垂直传播疫病控制,实施现代示范奶牛场主要疫病监测,指导落实防疫措施,提高养殖环境生物安全水平,从源头控制动物疫病风险。

  (四)统筹做好常见疫病防控。做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羊痘、猪腹泻性疾病等其他动物疫病基础免疫工作,按计划开展炭疽新老疫区和沿江河湖泊地带、地势低洼区域易感牲畜免疫接种。强化炭疽病高发季节炭疽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基层加强猪腹泻性疾病、羊痘、猪丹毒、伪狂犬病、圆环病毒病等疫病监测与防治,掌握当前流行状况。

  四、切实抓好兽医卫生行政执法

  (一)深入推进执法办案。加强执法办案指导和培训,提升执法办案效能和质量,消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零办案”现象,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办案数量不少于国家规定。采取巡回检查和交流互动的方式,组织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业务骨干分区域开展案卷评查和交流研讨,提高执法办案能力。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规范案件移送程序。全面落实兽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二)强化检疫监管。推进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依法实施动物检疫,严格落实跨省调运畜禽检疫措施,规范检疫出证行为。强化日常监管,县级对辖区内动物饲养、屠宰、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四类场所”实施有效监管;省、市采取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四类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探索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分级管理模式,选择部分市县开展试点,逐步根据不同风险类别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认真执行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审批制度,依法查处违规引进行为;加强跨省调入动物监管,强化省际间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值班值守,严格落实指定通道制度和隔离检疫制度。

  (三)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规范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的申报和使用。支持、鼓励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相结合的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提高病死畜禽资源化利用水平。

  五、切实加强屠宰行业管理

  (一)加快畜禽屠宰法治化建设。推进《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修订和配套规章出台工作,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强屠宰行业管理 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意见》(农医发[2016]29号),加强屠宰行业管理和屠宰法规宣贯培训。

  (二)强化畜禽屠宰行业监管。强化屠宰企业监管,落实屠宰监督检查规范,深入推进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强化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完善屠宰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组织开展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加强畜禽屠宰统计监测,科学准确报送屠宰监测信息,及时预警预判屠宰行业发展趋势。

  (三)创新日常监管方式。加快实施畜禽屠宰监管痕迹化管理,严格落实《畜禽屠宰企业监督检查操作规范》规定,建立畜禽屠宰企业信用档案和日常监督检查档案,建立“黑名单”制度和惩戒退出机制,提升畜禽屠宰企业诚信经营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

  (四)引导屠宰行业转型升级。组织开展生猪屠宰场标准化创建,引进先进技术,推进猪肉可追溯体系建设和肉品质量检测体系建设,引导规模屠宰企业延伸产业链,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逐步提升屠宰行业发展水平。

  六、切实加强医政药政管理

  (一)推动兽药产业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促进兽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农医发[2016]15号),以转变兽药产业发展方式为主攻方向,完善兽药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制度,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科技创新,促进兽药产业健康发展。严格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管,落实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和飞行检查等管理措施,加大对风险大、隐患高的兽药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添加、制假售假、违规使用等兽药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加大抗菌药物残留抽检覆盖面,提高抽检频率,追溯阳性样品。实施检打联动,进一步提高抽检效能。持续强化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开展抗菌药物风险评估。加快兽药可追溯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可追溯比例。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畜禽安全用药规定,引导养殖户自觉规范兽药使用行为。

  (二)规范动物诊疗场所监督管理。继续完善动物诊疗机构和兽医执业管理制度,强化动物诊疗机构规范后期监管,开展动物诊疗机构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市场。

  (三)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开展兽医实验室基本情况及生物安全管理情况摸底调查。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强化对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生物制品企业等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规范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与使用,督促做好兽医实验室备案和“全国兽医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年度网报工作。

  七、切实加强兽医信息宣传

  组织开展《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宣传贯彻活动。充分运用大众媒体以及国家和我省行业媒介,大力宣传典型经验、先进做法和模范人物,唱响兽医工作主旋律。强化突发事件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客观公开相关信息,科学解释公众关心的各类风险和防范措施,营造全社会关注、理解、支持兽医工作的良好氛围。

  八、切实加强行风建设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落实“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持续抓好行风政风和党风廉政建设,着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忠诚干净担当的兽医队伍。加强防疫项目建设管理,强化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发放监管。加大培训力度,严格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督队伍管理,重点整治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认真落实《农业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严格规范动物检疫出证行为和执法监督行为。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推动作风建设制度化、常态化,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提出的合理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