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3日,鹤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在东山区蔬园乡前进社村发现一群从外地购进的活羊,共计119只,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询问得知,这119只羊是当事人尹某从外地购进的,没有运输检疫证明。
通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尹某的详细询问、现场检查,尹某未经检疫运输活羊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尹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我监督所责令其改正,并处这119只羊货值30%的处罚,共计12495元,对119只活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