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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协调盐务管理部门

发布时间:2014-12-01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和《黑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切实做好盐业经营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食盐监管工作,规范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管理,理顺市场监管职责,严防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冲击食盐市场,确保饲料工业健康发展和食品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日前,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黑龙江省盐务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监管工作的通知”(黑牧饲[2014]189号)。

《通知》明确了监管主体职责。规定在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式出台实施盐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和国务院法制办明确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法规适用之前,畜牧兽医部门承担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监管职责,盐务管理部门承担食盐、畜牧用盐的监管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法规适用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各级畜牧兽医、盐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依法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层级监管责任制,做到职责到岗,责任到人。要明确企业是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职责,确保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依法依规使用。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通知》要求强化监管措施落实。各级畜牧兽医、盐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饲料、食盐管理法规规章宣传培训,切实提高生产经营使用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源头上建立防范和杜绝“三无”盐产品、工业用盐流入饲料企业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流入食盐市场的屏障。要依法强化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标签标识管理,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是仅限用于饲料生产过程中添加的少量物质,饲料企业采购使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必须是取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批准文号的合格产品。要强化日常监管,督导企业如实记录购买使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信息,确保来源去向可追溯。

《通知》要求建立部门信息和执法联动机制。各级畜牧兽医、盐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工作力度,建立相关信息互通互享和联合执法检查行动机制。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饲料企业违规购买使用“三无”盐产品、“三无”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产品以及工业用盐的违法行为,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严惩。如发现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流入食盐市场的犯罪行为,要迅速将案件移送盐务管理部门查处。

本政策的协调解决,既从根本上解决了长期以来畜牧饲料和盐务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不清和矛盾问题,又减轻了饲料企业负担,降低了用盐成本。据测算,每年全省饲料行业用盐6万吨左右,每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价格较食盐低300元左右,仅此一项每年可为饲料行(企)业节约用盐支出1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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