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和《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方案》(黑牧财[2012]121号)文件要求,黑龙江省全面开展了生猪规模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为调动生猪养殖者积极性,降低病死生猪传染疫病风险,保障自然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监管,省畜牧兽医局就有关工作做出部署:
一、加强生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和统计工作
生猪规模饲养场养殖环节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必须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时,要严格按照黑牧财[2012]121号文件的中规定的补助对象和监管程序开展监管工作,不得扩大补助范围和补助对象。饲养场在无害化处理时,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派2名以上监督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管,并及时填写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注明病死猪死因、无害化处理地点和处理方式,由规模饲养场负责人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出的监督人员双方签字确认,同时附现场照片。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现场监管人员的管理,要对各规模饲养场的养殖量、病死生猪的死因、处理数量、处理方式、处理地点、监管照片及监督处理过程进行认真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虚报、乱报现象发生。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入册登记,由核查人员和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并保存原始凭证以备核查。对于生猪规模养殖场病死率超过3%的,要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疫情核查和流行病学调查,按规定报告疫情,并按照相应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处置。
每月1日前,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将上一个月本辖区无害化处理汇总情况报市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每年6月1日、11月1日前,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汇总半年内无害化处理 情况报市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并联合向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提出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申请,资金申请报告应说明半年内无害化处理生猪数量、开展无害化处理的规模场数量、开展无害化处理的规模场半年饲养量、病死生猪主要病因及监督核查工作开展情况等内容。同时,附半年内所有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汇总信息表,包括规模场名称、规模场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半年养殖量、无害化处理数量、无害化处理方式、现场监管人员及联系方式、审核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二、严格市地汇总核查
市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各地每月上报的汇总报表审核把关,对发现不符合《生猪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方案》(黑牧财[2012]121号)和本通知要求的,要退回当地重新审核填报,并组织人员按不少于20%的比例对辖区各地处理病死生猪的规模化处理场进行抽查。对查出申报不实的县市,取消本年度申报资格;对核查无误的,经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汇总后,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联合呈文,分别于6月5日、11月10前分别报至省畜牧兽医局和省财政厅,同时附市本级及下辖各县畜牧兽医部门、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补助资金申请报告。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呈报汇总表和资金申请报告的,将不予受理。
三、强化资金发放管理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设立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举报电话,并将养殖场名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等情况在所在村一级张榜公示,公示时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派人核查,暂缓发放补助经费。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应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直接拨付到养殖场(小区)。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暂时采取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兑现补贴资金。
四、开展无害化处理监督检查
各地畜牧兽医局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生猪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方案》(黑牧财[2012]121号)和本通知要求,立即开展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对2012年发放的补助资金,要认真核查发放到位情况,相关原始凭证登记入档,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目前,2013年补助经费已经下拨至各市县财政部门(黑财指(农)[2014]143号),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全面核查相关档案资料,发现虚报、擅自扩大补助范围等问题的或档案资料不全的,暂停发放2013年补助经费,及时予以纠正。同时要对2014年上半年申报材料重新进行核查,确保各项档案材料真实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