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六条、《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饲料行业管理新规推进饲料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2〕46号)等有关规定,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于6月29日发布第4号通告,规定并告知省内饲料生产企业自2014年7月1日起,原取得的《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一律予以注销并自动失效。自2014年7月1日后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从事饲料生产的,属于无证非法生产行为。
同时,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按照有关规定将该通告抄送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