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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印发新购奶牛补助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4-03-18

 

  为进一步做大做强奶牛产业,加快农民养牛致富步伐,经龙江县委十五届二十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3月11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了《龙江县新购奶牛补助工作实施方案》。

  《方案》的工作目标是:扶持具有一定规模的奶牛养殖场、小区、合作社,迅速扩大基础母牛群,为飞鹤乳业龙江分公司提供优质奶源,促进其尽快达产达效。县财政投入专项资金1000万元,对购买优质奶牛的养殖场、小区、合作社进行补助。通过专项补贴措施,全县计划新增奶牛2500头以上。

  《方案》的补助对象是:对从外地新购进的奶牛规模养殖场、小区、合作社(必须集中饲养)进行补贴。具体要求是:

  1.规模养殖场、小区、合作社经营者为龙江县户籍,且属于常住人口;

  2.向飞鹤乳业交售鲜奶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合作社;

  3.有自筹能力并愿意扩大养殖规模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合作社;

  4.有发展前途、经过扶持能够实现奶牛存栏和鲜奶产量“双增”目标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合作社;

  5.符合规模养殖场环境条件要求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合作社;

  6.现存栏奶牛(16月龄以上)3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合作社。

  《方案》的补助办法是:

  1.补助额度:凡从县外新购进一头优质奶牛,县财政对规模养殖场、小区、合作社补助4000元。

  2.购牛要求:①所购奶牛为产奶牛或大育成奶牛,以大育成奶牛为主,年龄在16月龄以上;②所购奶牛具有外县(市)产地检疫证明;③所购奶牛具有耳标和奶牛健康合格证(附奶牛照片);④所购奶牛具有布病、结核病复检合格证明;⑤所购奶牛11个月以后,每头日产鲜奶在15公斤以上;⑥规模养殖场、小区、合作社进行自主选购,乡镇指派专人进行全程监督,并留存购牛过程影像资料。

  3.时间要求: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4年9月末止,在此段时间内按照规定要求新购奶牛的方可享受此政策。

  4.验收要求:奶牛购入后,由畜主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确认建档后,向县领导小组提请验收。县领导小组在一个月内验收完毕。具体时间:6月15日、9月30日之前各验收一次,12月20日之前再组织复查确认一次。同时,每个养殖场仅能申请验收一次。

  5.资金拨付:补助资金分两批兑现。养殖场(户)购牛经验收确认后,每头补助购牛户2000元,复查确认后再补助购牛户2000元。

  《方案》的补助程序:

  1.以乡镇为单位,确定拟扶持的奶牛规模养殖场、小区、合作社名单。

  2.以乡镇为主,对扶持对象现有的奶牛存栏进行登记造册。由乡镇汇总上报,县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抽查或复查。

  3.由乡镇、村、养殖场共同研究,根据自筹能力、牛源等情况,确定拟新购奶牛数量,汇总后上报县领导小组审批。

  4.在数量限额内,由养殖场自主购牛,乡镇、村派人监督并组织复查检验。乡镇、村工作人员外出费用自行承担,不得向购牛户摊派。购牛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索要购牛相关检疫证明、耳标、健康证、养殖档案;二是所购奶牛必须经过龙江县组织的布病、结核病临床复查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单。复查检验在原场地进行,结果未出来之前不可签定协议、付款和装车。

  5.验收由各乡镇填写初验确认单,提交县领导小组验收。12月份县领导小组进行复查。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包括资料证明不全),一律不予复验。

  6.经验收合格的,县财政将补助资金划拨至购牛户所在乡镇财政所,再由乡镇财政所直接拨付给受补助对象。

  7.对两次复查验收出现购牛数量不符的,以第二次验收为准,已兑现的补助资金超出部分相应收回。

  8.扶持对象五年内要保持奶牛存栏相对发展,至少要保证奶牛饲养总量(原存栏量+购入量)实现动态平衡。因奶牛死亡或确需出卖的,必须先向所在乡镇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县畜牧兽医局,经批准后,方可处理。五年内由于非正常原因造成所购入奶牛数量减少的,由乡镇负责收回扶持资金,不能及时回收的,从乡镇财政资金中予以扣回。

  《方案》的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严肃工作纪律;三是明确工作职责。为使奶牛补助资金发放工作顺利进行,龙江县委、县政府成立了新购奶牛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县长刘雁冬担任组长,县委副书记丁泉宁担任副组长,畜牧、财政、纪检、审计等部门一把手为成员。各乡镇和县直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政策,完善相关手续,不得弄虚作假,以小顶大,以次充好,骗取和冒领购牛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从而确保补助资金用到实处,发挥最大的效应。

(王有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