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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工作情况

发布时间:2014-01-14

 

      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是国家针对牧区农牧民出台的一项惠民政策,目的是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改善牧区生产生活环境,加快牧区畜牧经济发展,提高农牧民生活水平,进而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缩小农牧区发展差距,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均衡发展。该项机制于2009年首先在西藏5县试点,2011年在西部8省区全面推开。2011年8月,全国牧区工作会议确定黑龙江等5省36县从2012年起纳入该项政策范畴,其中,我省共有15个牧业半牧业县实施该项机制。
    一、政策主要内容
    我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主要包括草原禁牧补贴、牧户生产资料综合补贴、人工草地牧草良种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四项内容。根据《黑龙江省牧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有关规定,草原禁牧补贴标准为每年每亩6元,补贴对象是承包草原且履行草原禁牧的农业户籍草原承包经营者,同时规定了“四不补”和“封顶不保低”的限补政策(非农业户籍不补、外来草原承包经营者不补、企业使用的草原不补、改变用途的草原不补,承包草原2000亩以上超出部分不补);牧户生产资料综合补贴标准为每年每户500元,补贴对象及条件是承包草原且符合养殖标准的农业户籍养殖户(具体养殖标准为:养殖奶牛2头以上,或养殖肉牛5头以上,或养殖羊10只以上);人工草地牧草良种补贴标准为每亩一次性补贴50元,补贴对象是实施人工种草者。2012年和2013年国家分别下达我省草原生态保护补贴资金28406万元,2013年下达我省绩效考核奖励资金15700万元。
    二、政策落实情况
    为保障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顺利实施,确保此项惠民政策在阳光下公正、公开运行,省畜牧兽医局和省财政厅相继联合出台了机制实施、资金管理等5个具有很强操作性的政策性文件,对数据调查、补贴范围、补贴规模、限补条件、信息公示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范,同时加强了补贴数据审查和资金发放的监督检查。15个牧业半牧业县根据省畜牧和财政两厅局的相关要求,系统地开展了草原资源调查工作,绘制了草原资源分布图,划定了基本草原,明确了草原权属并核发了草原使用权证;进一步落实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全面规范了承包合同和建档工作,核发了承包经营权证;切实加强了草原禁牧监管和执法监督;依照省级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调查、核实补贴信息,建立补贴档案,并落实补贴信息数据公示制度。经过2012年前期准备,2013年我省正式启动了奖补机制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截止目前,2012年度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方式基本发放完毕。
    2013年9月,省畜牧和财政两厅局根据《黑龙江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对15个任务县的机制落实情况进行了全面的绩效考核评价和检查,根据绩效考核实际情况,省级财政下达了绩效考核奖励资金。
    三、政策实施效果
    一是通过落实该机制,摸清了我省牧区草原坐落方位和边邻四至,明确了草原权属,划定了基本草原。通过清查, 15个牧区县草原面积2021.8万亩,建立了草原权属基础档案,明确草原使用权单位1322个,核发草原使用权证书1120个;依法划定基本草原1436万亩,制作了草原资源分布图。
    二是通过落实该机制,有力推动了牧区草原承包经营制度。按照依法废除违法草原承包合同、完善不规范和短期合同、落实未承包草原经营制度的要求,全面开展了草原承包复查工作,规范了草原承包合同,建立了草原承包档案。牧区草原共计签订2.47万份草原承包合同,涉及草原承包户19.8万户。
    三是通过落实该机制,进一步加强了牧区草原禁牧监管,草原生态恢复初具成效。以落实草原生态补奖机制为契机,加强了牧区草原禁牧巡查和监管力度,加大了禁牧效果在省级绩效考核评价中的比重,进一步推动了县、乡两级政府将草原禁牧纳入政府行为,采取行政、经济、法律手段切实加强禁牧政策的宣传和监管。从我省草原生态监测数据情况看,通过严格的禁牧监管,禁牧区草原生态恢复成效显著。
    四是通过落实该机制,进一步促进了牧区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增加了农牧民收入。在奖补机制政策的引导下,牧区草食牲畜饲养由传统放牧向舍饲圈养,由分散饲养向规模化、标准化饲养“两个转变”的步伐明显加快,养殖效益明显提高。同时,该项机制也使牧区农牧民的直接收入得到增加。据统计,牧区享受禁牧补贴和牧户生产资料综合补贴政策的共计19.8万户,两项补贴户均年增加收入1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