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关于做好对有关兽医人员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工作的通知》精神,我省有关兽医人员直接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工作现已开展。
2009年1月1日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向所在地市(地)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的申请。
1、具有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兽医、水产养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从事临床诊断、内科、外科、产科、中兽医、寄生虫、传染病以及水产动物疾病(病害)等兽医临床学科教学,或者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
3、取得高级兽医师、水产养殖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职称。
此次工作将分为:
1、资格初审阶段。5月12日至6月23日,申请人下载相关申请材料及到其所申请人所在地市(地)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地)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初审。
2、资格审核及公示阶段。6月27日至8月26日,省畜牧兽医局进行资格审核及公示。
3、资格审批阶段。农业部对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的申请进行统一审批,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的,颁发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此项工作仅限于2013年,逾期不予补办,请有关人员认真准备、积极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