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是本届省人大常委会唯一一部三审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出台后第一个出台的省级食品安全条例,该条例将于2013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10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就《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此项立法工作的主要特点和条例中的主要亮点做了归纳和解读。
明确监管职责
打造“无缝衔接”的监管体制
条例明确监管职责,打造“无缝衔接”的监管体制。一是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综合协调,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等工作。二是建立了从“田园到餐桌”全程监管体系。建立健全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到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同时将食品安全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机衔接,规定农业、畜牧兽医、林业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食品用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职责。为解决多头监管导致监管交叉和盲区并存的状况,条例进一步明确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段管理原则,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负责监督管理。结合黑龙江省实际,重点对小作坊、食品摊贩、现场制售、餐饮具集中消毒、校外托餐机构和农村集体聚餐等生产经营活动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
三项制度加强源头管理
条例在加强源头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规定了三项制度:一是产地安全监测制度。规定了省农业等部门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体系,强化双向监管,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二是市场准入制度。要求进入批发市场交易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有效的产地检验(检疫)证明、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批发市场的开办者应当建立检测机构,配备检测设备与人员,或者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三是安全追溯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农业等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建立产地可查询、流向可追踪、质量可追溯的监测体系。同时,为保证农业投入品使用的标准与规范,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和兽药等农业投入品,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用量,并严格执行安全间隔和休药期的规定。为防止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存储以及运输中等环节出现的问题,条例规定要合理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范。
大力整治餐厨垃圾
严防地沟油流入餐桌
条例十分重视大力整治餐厨垃圾,严防地沟油流入餐桌。对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监管以及法律责任都作出了明确规定,通过立法约束餐饮和餐厨垃圾收集处理企业,管住餐厨垃圾的前端和后端,为防止地沟油流向百姓餐桌提供立法保障。一是明确了监管主体。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物监管,市、县级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监管工作。二是管住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环节。对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和招投标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活动。要求市级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的决定。三是严格准入门槛。规定申请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万元;申请餐厨废弃物处理的企业,注册资本日处理能力不满一百吨的不少于500万元,一百吨以上的不少于2000万元。同时,还分别设定了严格的经营和管理条件。四是严格约束餐饮单位。要求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湖泊、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特许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并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规范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填补黑龙江省立法空白
根据《食品安全法》授权,用专门一章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本着扶持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了重点规范,填补了黑龙江省立法空白。一是根据黑龙江省实际,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同类小作坊统一标准、规范工艺、联合经营;鼓励小作坊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应当建设适宜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固定场所,完善配套设施,制定鼓励政策,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和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二是对小作坊的监管,确立了生产目录制度、核准制度、暂停生产报告制度。三是对食品摊贩的监管,规定管理单位负责登记食品摊贩相关信息,如发现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监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食品摊贩的日常管理;社区可以组织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劝诫,协助做好食品摊贩基本信息的收集工作。
新闻发布会还就条例校外托餐机构经营措施,保证学生用餐安全方面进行严格规范;强化政府及部门法律责任,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做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