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将于2010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第一部地方法规。《条例》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包括生猪在内的所有畜禽屠宰管理全面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构筑更加安全可靠的法律屏障。这是记者从10日召开的全省畜禽屠宰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条例》从三个方面加强了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管。一是明确了准入原则、条件和程序。《条例》从水源条件、屠宰设施、设备和运载工具、技术人员、污染防治措施、无害化处理、防疫条件等八方面明确了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的条件。《条例》还明确规定,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二是规范屠宰行为。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畜禽,应当按照统一的操作规程进行,并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技术和动物福利要求;定点屠宰厂(场)要建立和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对病害畜禽及产品实行无害化处理;屠宰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必须配备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并持证上岗;不得对畜禽及产品注水或其他物质,也不得屠宰注水或其他物质的畜禽;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未及时出厂的畜禽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等。三是加强信息监管。《条例》要求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及时报送屠宰、销售和停业、歇业等相关信息;要如实记录畜禽来源和产品流向,一旦发现所生产的产品不安全时,立即停止生产,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实施无害化处理。
《条例》加大了对私屠乱宰等不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从事私屠乱宰等违法行为的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责任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最多处2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