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畜牧兽医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第2635号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全面停止亚洲I型口蹄疫免疫。各地要认真执行规定,停止使用含亚洲I型毒株的口蹄疫疫苗,对剩余疫苗认真做好清查回收、集中销毁等无害化处置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剩余含亚洲I型毒株口蹄疫疫苗进行全面清查、统一回收、集中无害化处理和销毁工作。确保做到清查回收彻底,工作记录详实,工作程序规范,销毁措施严格。
二、全面清查回收
各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组织人员采取“自下而上”方式,全面开展剩余含亚洲I型毒株口蹄疫疫苗清查回收工作。将剩余疫苗自养殖场(户)、村屯回收到乡镇,乡镇集中送到县级,各环节要仔细清查,不得遗漏,并做好登记(附表1)。
三、严格销毁程序
各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对回收的疫苗,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和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附表2)。
四、确保生物安全
疫苗处理要符合生物安全和环境安全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各项防范措施,并委托当地有资质的相关处理机构处理。
五、工作完成时限
各地必须在2018年9月25日前,全面完成剩余含亚洲I型毒株口蹄疫疫苗处置工作。
六、报送工作报告
含亚洲I型毒株口蹄疫疫苗处置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形成书面工作报告,连同附表3一并报送至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联系人:董天 电话:0451-86383727
传真:0451-86383700 邮箱:172929851@qq.com
纸质邮寄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243号
附件.doc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2018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