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2009-2020年)》,促进种猪遗传交流,加快推进生猪联合育种,特制定本方案。
一、种公猪站建设目标
根据生猪遗传改良计划,在全国遴选3-5家种公猪站进行试点,通过核心育种群公猪精液交换,实现核心育种场间遗传物质交流,推动种猪联合育种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种公猪站遴选
(一)遴选标准
1、种公猪站生产公猪规模200头以上。
2、种公猪站用于交流的种公猪来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2014年以来从国外具有种猪出口资质的种猪场引进的种公猪,符合《种猪及冷冻精液进口技术要求(试行)》,并在全国种猪遗传评估中心登记;经过农业部种猪测定中心或国家生猪 核心育种场场内性能测定的种公猪,经全国种猪遗传评估中心评定,父系指数、母系指数大于125,场内测定的公猪排名应在本场本品种内前20%。
3、具备开展遗传交流工作基础:2014年以来,每年交流的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不少于5家,交流种公猪数量不少于20头,在交流核心场配种数量不少于300胎次。
4、种公猪站建设:符合《种公猪站建设技术规范NY/T 2077-2011》要求;配备高效空气过滤设备(以0.3μm微粒为测试物,在规定条件下滤除效率高于99.97%);实验室达到生物安全二级。
5、公猪健康要求:临床健康无病,猪瘟抗原阴性,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抗体阴性,猪伪狂犬病野毒抗体阴性。
6、种公猪精液质量:符合《种猪常温精液GB 23238-2009》要求,建立涵盖精液生产、储存、配送、使用全过程的质量追溯体系。
(二)遴选程序
采取企业自愿申报、核心场推荐、省级审核上报、形式审查、现场评审、批准发布等程序。
1、申请
申请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种公猪站的企业,需经3家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推荐,并填写《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种公猪站》申请表(见附件)。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全国畜牧总站牧业发展处。申报材料一式3份, 电子版材料传至myc-nahs@agri.gov.cn。
2、审核
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退回申请单位所在省份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符合条件的材料由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评审。专家组通过现场考察、核实材料、听取汇报、考核评分等方式 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综合审核,形成现场审核意见。
3、批准
办公室综合审核意见,报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在综合考虑生猪生产区域布局、核心育种场分布、种猪遗传交流等因素基础上,领导小组统筹研究确定种公猪站名单,由农业部发文公布。
三、种公猪站主要职责与任务
每年为其他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核心群母猪提供种猪精液产品配种500胎次以上;每头参加交流的种公猪年配种核心群母猪至少10胎次以上;交流核心场数不少于5家;用于交流种公猪数不少于20头;配合农业部开展疫病和种公猪精液产品质量检测。
每月向全国种猪遗传评估中心上报用于核心群交流种公猪的精液产品生产、检测和销售情况;每年上报2次种公猪健康检测情况;积极配合办公室组织开展的种公猪交流情况评估。
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种公猪站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内,经授权可使用“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种公猪站”标识;优先享受生猪遗传改良计划相关政策和技术支持等。
四、指导服务与监督管理
(一)指导服务
全国畜牧总站组织生猪遗传改良计划专家组及动物繁殖、疫病防控领域等其他专家加强对种公猪站的技术指导,帮助制定种公猪选育方案。明确一名指导专家“一对一”对接,定期开展技术指导与服务。种公猪站所在省份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种公猪站的日常管理与技术指导,帮助解决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二)动态监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国家生猪遗传改良计划种公猪站”资格:一是未履行遗传交流承诺;二是用于核心场间遗传交流的种公猪质量不符合要求;三是种猪健康不符合要求;四是变更单位名称、地址、生产经营范围、法人,未在办公室备案的;五是未履行管理措施中其他规定。
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种公猪站有效期满前,办公室组织开展复审。
附件:1.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种公猪站建设方案(试行)
2.《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种公猪站》申请表
(全国畜牧总站牧业发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