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公告,要求各地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采取措施,分别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密切配合,严防匈牙利非洲猪瘟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
据匈牙利农业部4月23日向OIE发出的紧急报告称,匈牙利赫维什州(Heves)于4月20日发生1起野猪非洲猪瘟疫情。
公告要求,即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匈牙利输入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猪、野猪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停止签发从匈牙利输入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匈牙利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同时,公告要求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匈牙利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此外,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匈牙利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匈牙利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文章来源:中国国门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