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省畜牧兽医局在全省开展生猪屠宰行业“规范年”活动,活动时间为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活动旨在推动生猪屠宰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管,全面提升山东生猪屠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保障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围绕生猪屠宰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开展“规范年”活动,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企业行政审批制度,明确企业法律责任,提高企业守法意识,完善生猪屠宰监管制度和流程,规范监督检查等执法行为,督促企业安全生产,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全面提升全省生猪屠宰管理能力和水平。
根据安排,各地市要认真梳理生猪屠宰行业存在突出问题,细化目标要求和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各地市要积极争取食药、环保、公安、财政等部门配合,协同做好生猪屠宰监管工作。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支持,依法关闭生产条件差、屠宰行为不规范、肉品质量问题频发、安全痼疾难除的生猪屠宰厂(场)。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专项督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规范年”活动取得实效。省畜牧兽医局将加大督查指导和随机抽查力度,及时掌握各市工作进展,解决活动中发现的问题。日常督查指导和随机抽查情况计入活动考评结果。
规范行政审批程序
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66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80天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2018年第三季度省畜牧兽医局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全省合格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凡是没有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列入公布名单,并建议市级人民政府撤销原有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各地要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政府加快新旧动能转换要求,把好屠宰厂(场)设立准入关口,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各市在办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新建、改建、迁建、扩建(从小型场点升级到屠宰厂、厂房设备升级改造)审核时,要严格按照《关于严格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立审批有关要求的通知》(鲁牧屠管发[2015]4号)和《山东省申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新建(改建、扩建)材料及审核检查指南》(附件1)的程序进行,生猪年屠宰量规模以下的原则上不再审核批准。不经过省畜牧兽医局审查同意,不得提请市级政府审批发证。
规范企业主体责任
按照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畜牧兽医部门对屠宰厂(场)落实监管内容>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落实主体责任内容>的通知》(鲁牧屠管发[2017]10号)要求,督促屠宰企业履行好主体责任,坚守“五个严禁”红线不可越,“五个应当”责任必履行,“八本台账和一个交接单”必须填写,落实三个“四不准”要到位,保障猪肉质量安全。
规范日常监管行为
各地要全面公开职责范围、法律依据、监督主体、执法程序和监督方式,规范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要按照农业部《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和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畜牧兽医部门对屠宰厂(场)落实监管内容>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落实主体责任内容>的通知》(鲁牧屠管发[2017]10号)等要求,进一步规范企业信息报送、证章管理、应急处置等日常工作,建立屠宰企业监督检查档案,实行一厂(场)一档,全面记录监督检查、问题整改落实和违法行为。对监督检查、飞行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等检查发现的问题,屠宰厂(场)不限期整改又不说明情况的,要依法责令停产,直至取消资格,并将上述情况纳入国家企业诚信档案。对屠宰企业实行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在屠宰环节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构建风险评估、监督量化、痕迹化管理的屠宰监管模式,提升全省屠宰监管科学化水平。
规范企业安全生产
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及《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畜牧业安全生产的意见》(鲁牧办发[2018]2号)规定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加强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以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屠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液氨泄露等安全隐患为重点,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促进畜禽屠宰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保障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和生产安全。
(文章来源:大众网潍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