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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饲料行业管理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委、办)、饲料工作(工业)办公室:

  为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落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加强饲料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事中事后监管,我部拟组织开展2017年饲料行业管理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督导检查于2017年11月开展。具体时间由检查组(检查组名单由我部畜牧业司另行通知)与受检省(区、市)协商确定。

  二、检查对象

  北京、天津、内蒙古、上海、海南、重庆、贵州、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1个省(区、市)饲料管理部门。

  三、检查方式

  检查方式包括听取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工作汇报、调阅查看相关文件、与饲料管理部门和企业工作人员座谈等形式;并随机抽查2至3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企业需至少分布在2个市或县)、1至2家饲料经营门店,核实管理部门工作开展情况,检查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执行情况。

  四、检查重点

  (一)行政许可工作。包括各地行政许可制度建设、机构建设、专家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审批程序等情况,行政许可工作是否做到严格把关、程序合法、内容规范、运行高效。

  (二)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包括监管制度建设、监管队伍建设、监管经费落实情况,核查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是否督促市、县级饲料管理部门落实监管职责,市、县级饲料管理部门是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是否建立并认真执行企业日常巡查制度,是否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违法使用兽用抗菌药物行为的通知》(农办牧〔2017〕43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蛋禽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7〕43号)要求推动相关工作。

  (三)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推进工作。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是否按照《农业部关于全面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意见》(农牧发〔2015〕8号)要求落实开展相关工作,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建设、宣传培训、示范企业创建、规范与生产许可衔接等工作进展情况。

  (四)饲料监督执法工作。包括饲料监督执法机构和职能设置情况,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等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五)抽查饲料生产企业和经营门店。核查饲料生产企业是否按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要求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是否自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示范企业是否继续具备示范条件;核查饲料经营门店是否符合经营条件,并遵守饲料管理相关法规规定。

  五、有关要求

  (一)相关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督导检查工作,全面梳理本省(区、市)行政许可、日常监管、市场监测、行业服务等工作,提前准备以下材料:

  1.饲料管理工作汇报。汇报应结合本次检查重点,反映本地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在生产许可、日常监管、管理规范推进、监督执法等方面开展的主要工作;

  2.地方性法规及其他制度文件;

  3.各级饲料管理部门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和部门职责分工;

  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章程、专家名单、委员会相关工作文件;

  5.被抽查生产企业(检查开始前由检查组确定)的申报材料、评审记录、现场审核表、核发许可证公告,属于饲料添加剂或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还需提供2个产品批准文号申报材料、核发批准文号文件;

  6.为推进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下发的文件、工作方案、计划等;

  7、强化饲料生产环节药物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蛋禽饲料生产经营管理的相关文件资料等;

  8.饲料管理部门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

  9.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方案、抽检记录、监测结果的发布情况等,对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理结果。

  (二)督导检查组要按照检查重点认真开展工作,全面了解情况,于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报告,发送至xmjslch@agri.gov.cn。报告内容应客观真实,对受检省(区、市)工作做出全面评价。

  本次督导检查由农业部畜牧业司负责。各省(区、市)在迎检准备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畜牧业司饲料处联系。联系人:张晓宇,电话010-59192872。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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