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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提醒:新《条例》对未批先建的处罚,不再允许事后补办环评手续!环保部:分两类情况处理未批先建

发布时间:2017-10-24

   近日,市环境监察大队组织执法人员集中学习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据介绍,新《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较原《条例》有很多创新,取消了不适应形势发展需求的审批事项,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违法处罚更严。

   现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颁布并开始施行于1998年11月29日,在贯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防治环境污染、减少生态破坏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出了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责任追究等新的要求,该《条例》已与新环保法等上位法不一致,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较多问题。为此,国务院修改了该《条例》,于7月16日公布相关决定,修改后的《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此为该《条例》颁布近20年来的首次修改。

   市环境监察大队教导员白学军介绍,新《条例》对未批先建的处罚,不再允许事后补办环评手续,并且大幅度提升处罚金额,还增加了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个人罚款;初步设计、施工合同、施工建设中必须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监管范围覆盖项目建设全过程;建设单位是责任主体,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接受社会监督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强化监督执法的属地化原则。同时,取消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将环评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投资审批的关系由前置“串联”改为“并联”,并将环境影响评价和工商登记脱钩。

   市环保局负责人表示,将加强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切实提高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加大宣传贯彻力度,编制法律读本,分发到乡镇、园区和企业,让新《条例》真正深入人心;准确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做到“放”得彻底、“管”得严格、服务到位,促进地方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泰兴作出积极贡献。

   相对于原《条例》,新《条例》有四大亮点:

   一是对违法处罚更严。对未批先建的处罚,不再允许事后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处罚金额调整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1%~5%;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罚,逾期不改的,加重罚款数额,提升至“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并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罚款5万元~20万元的规定,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或关闭等法律责任。明确规定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新增了对技术评估机构违法收费的处罚,处以退还违法所得以及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二是监管覆盖更全。增加了初步设计、施工合同、施工建设中必须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投入生产或使用后需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等要求和处罚规定,监管范围覆盖项目建设全过程。对未落实环保对策措施、环保投资概算或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处罚,规定了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责任主体更明确。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虽然取消了验收行政许可,但并未取消验收这项工作。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未依法公开验收报告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四是执法监督更实。未批先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发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环境保护部门改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强化了监督执法的属地化原则,可避免环境保护部门对于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项目无执法权的尴尬,提高了执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新《条例》赋予环境保护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成为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利器。

  (南都报、 国家畜禽废物资源化利用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