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133号(农业水利类278号)提案答复的函
霍学喜、唐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损失补偿政策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近年来,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围绕《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目标任务,制定印发了《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计划(2016—2020年)》,指导各地坚持综合防治策略,切实落实强制免疫、强制扑杀、监测预警、检疫监管、应急处置等综合防控措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有效保障了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2016年7月,农业部联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从2017年开始调整国家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建立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进入退出机制,优化完善了强制免疫和扑杀补助政策。调整完善后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更加科学合理、切合实际,为开展动物防疫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关于制定重大动物疫情损失补偿法。《动物防疫法》规定: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一类动物疫病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扑杀等强制性措施。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明确规定了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后的扑杀及补偿工作有关要求。今年以来,我部立足当前动物防疫工作实际,联合财政部先后制定印发了《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和《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强制扑杀补助病种、标准、对象等条件,明确了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相关要求,强制扑杀等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目前暂无必要就重大动物疫情损失补偿工作单独立法。
关于损失分担机制。农业保险制度是市场化风险分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注重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政府提供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主要是在自主自愿基础上,调动养殖场户参与保险的积极性,防范化解农业生产风险,并不等于“政府主导”、“财政兜底”。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中央财政鼓励保险机构和地方探索建立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等支持,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下一步,保监会将会同财政等部门,研究完善保费补贴政策,推动建立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提高养殖业保险保障水平。
关于扩大补偿范围和制定差别化补偿标准。《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明确要求,国家继续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施强制扑杀,禽的强制扑杀补助标准由之前的10元/羽提高到15元/羽,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补助比例分别为40%、60%、80%;明确各地可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进一步细化补助标准。目前,各省正结合当地动物防疫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部分省份已经在实施方案中明确了差别化的强制扑杀补助标准。下一步,我部将积极协调财政部,考虑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间接损失纳入补偿范围。
关于规范疫情补偿款发放程序和健全补偿监督机制。根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强制扑杀补助实行“先扑杀后补助”,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农业部和财政部报送本省上一年度3月1日至当年2月28(29)日期间强制扑杀实施情况和经费测算。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农业部分配建议等,审核下达当年动物防疫等补助资金,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据了解,为鼓励养殖场户及时上报疫情、配合疫情处置,部分省份由地方财政先行垫付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缩短补助发放时间。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强化对强制扑杀等动物防疫补助经费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执行情况监管,各省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实施总结。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对违法违规分配、使用补助经费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按照《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要求,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目前,我部正在会同财政部,积极研究制定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绩效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经费分配、使用等监督机制。
感谢您对动物防疫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支持我部工作。
农业部
2017年9月15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部兽医局010-5919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