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公告1145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内容进行了修订:
一是明确考试类别包括兽医全科类和水生动物类两类(第三条);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考区、考点职责(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三是进一步明确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第二十八条);
四是明确了执业兽医资格授予条件和程序(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同时,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4年7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
1、发送电子邮件至:syjyzc@agri.gov.cn
2、发送传真至:010-59191691
3、发送信函至: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部兽医局医政处 邮政编码:100125
2014年6月3日
附上文提及条目内容:
第三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分为兽医全科类和水生动物类两类,包括兽医综合知识考试与兽医临床技能考试两部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案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第五条农业部组织成立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确定合格标准,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承担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拟定考试政策,监督、指导和协调考试管理工作、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等。
第六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技术性工作。
具体职责是:(一)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二)建立考试题库,组织命题;(三)组织拟订考务管理规定;(四)承担考生报名信息处理、制卷、发送试卷、回收答题卡、答卷等;(五)组织评定、提供考试成绩;(六)组织开展考试统计分析;(七)向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和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报告考试工作;(八)指导考区办公室和考点办公室的考务工作;(九)承担命题专家和临床技能考官的培训;(十)农业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考区,考区成立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
考区设办公室,具体职责是:(一)制定本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二)负责本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三)指导考点办公室工作;(四)负责接收或者转发试卷、答卷、答题卡等;(五)负责审核本考区成绩合格人员执业兽医资格申请,发放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六)负责在规定期限内上缴本考区考试费用;(七)负责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突发重大事件和违纪违规行为;(八)其他有关事宜。
第八条考区按考点设置标准设立考点,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应当设在设区的市(地区、州、盟)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所在地。考点应当成立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设区的市(地区、州、盟)兽医主管部门负责人兼任。
考点设办公室,其职责是:(一)负责本考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二)负责按照统一要求处理考生信息;(三)负责收取并向考区上缴考试费用;(四)考区委托的其他工作。
设置考场的考点办公室,还应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安排考场,组织培训监考人员;(二)负责接收本考点的试卷、答题卡,负责考试前的保密存放;(三)负责组织实施考试;(四)考试结束后,负责清点、销毁试卷,清点、寄送答题卡、答卷;(五)负责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点发生的突发事件和违纪违规行为;(六)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不具有前款规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但在2009年1月1日前获得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可以参加执业 兽医资格考试。
第三十三条申请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报名条件;(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第三十四条申请执业兽医资格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提交下列材料:(一)执业兽医资格授予申请表;(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员申请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提供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符合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不符合的,做出不予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依法收回、注销其执业兽医资格证书。考生考试成绩无效,且三年不得报名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