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2018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农医发〔2018〕1号
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及计划 单列 市畜牧兽医( 农牧、 农业) 厅( 局、委、办),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畜牧兽医局, 部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 认 真 贯 彻《 国 家 中 长 期 动 物 疫 病 防 治 规 划(2012—2020年)》, 切实做好2018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我部组织制 定了《2018年国 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2018年1月16日
2018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总体要求
( 一) 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 蹄疫、小反刍 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
( 二) 免疫要求
对高 致病 性禽流感、 口 蹄疫、 小 反刍 兽疫、 布 鲁氏 菌病、 包 虫病, 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 其中 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 蹄疫和小反刍 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 三) 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 对全国 所有 鸡、 水禽( 鸭、 鹅)、 人工饲 养的鹌鹑、鸽子等, 进行H5亚型 和H7亚型 高致病 性禽流感 免疫。 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 的家禽、 进口 国( 地区) 明 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 口 家禽, 有 关企业报省 级兽医 主管 部门 批准后, 可以不实施免疫。
口 蹄疫: 对全国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口 蹄疫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 蹄疫免疫。 此外, 内 蒙古、 云南、西藏、 新疆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对所有牛和 边境地区的羊、 骆驼、鹿进行A型口 蹄疫免疫; 广 西对边境地区牛羊进行A型口 蹄疫免疫, 吉林、青海、宁夏对所有牛进行A型口 蹄疫免疫, 辽宁、 四 川 对重点地区的牛进行A型口 蹄疫免疫。 各省根据评估结果自 行确定是否对猪A型口 蹄疫实施免疫。 在6月30日 前, 对全国 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亚洲Ⅰ型口 蹄疫免疫。
小反刍 兽疫: 对全国 所有 羊进行小 反刍 兽疫免疫。 各省 级兽医主管部门 按照《 全国 小 反刍 兽疫消 灭计划(2016—2020年)》 要求, 在开展小 反刍 兽疫非 免疫无 疫区 建设的 区 域, 可以 不 实 施 免疫, 并报农业部备案。
布鲁氏菌病: 在布鲁氏菌病一类地区, 对除种畜外的牛羊进行布鲁氏 菌病免疫; 种 畜禁止免疫; 各省根据评估结果, 自 行确 定奶畜是否免疫, 确需免疫的, 养殖场可向 当 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提出 免疫申 请, 经县级以 上兽医 主管 部门 报省 级兽医 主管 部门 备案后, 以场群为 单位采取免疫措施。 在布鲁氏菌病二类地区, 原则上禁止对牛羊免疫; 牛的个体检测阳性率≥1%或羊的个体检测阳性率≥0.5%的养殖场, 需 采取免疫措施的, 养殖场可向 当 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 提出 免疫申 请, 经县级以 上兽医 主管 部门 报省级兽医主管部门 批准后, 以场群为 单位采取免疫措施。
包虫病: 在包虫 病流行区, 对新生羔羊、 补栏羊及时进行包虫病免疫。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各地应按照国家防治指导意见执行。
二、疫苗种类
经国家批准使用 的H5+H7亚型 高致病性禽流感、 口 蹄疫、 小反刍 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疫苗。 疫苗产品 具体信息可在中 国兽药信息网“ 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 兽药产品 批准文号数据”中 查询。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 免疫主体, 依据《 动物防疫法》
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 切实履行强制 免疫义务, 自 主实施免疫接种, 做好免疫记录, 建立免疫档案。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有 关文件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 内 动 物防疫工 作 负 总 责, 组 织 有 关 部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落 实 强 制 免 疫计划。
各级兽医主管 部门 具体组织实施强制 免疫计划, 负 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 拨、 保存和 使用 监管。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 机构、相关国家兽医 参考实验室负 责开展使用 环节强制 免疫效果评价。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加强对养殖场户 履行强制 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级兽医部门 会同 省级财政部门 做好强制 免疫疫苗的招标采购工作。
各级兽医部门 要积极协调 同 级财政部门, 确 保强制 免疫补助经费( 包括疫苗、耗材、人工、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 防护、 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 落实到位。 加强经费使用 监管, 确保经费 专款专用 , 规范合理使用 。
其他有关部门 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五、组织实施
( 一) 制 定实 施方案。各 地 应 按 照 本 计 划 要 求, 结 合本 地 实际, 及时制定本省( 自 治区、 直辖市) 强制 免疫计划 实 施方案和 技术方案。 规模养殖场应主动实施程序化免疫; 对散养动物, 采用 春秋两季集中 免疫与 定期 补免相 结合的方式 进行, 有 条件的地方可实施程序化免疫。
( 二) 规范疫苗招标采购 和使用 管理。各省 级兽医 主 管 部门要会同 省级财政部门, 切实加强疫苗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规范疫苗供应, 有 效防范 和 化解廉政风险。 各地应 建立健全本部门疫苗招标采购制度, 完善内 部管控体系 , 严格规范疫苗招标采购活动。 疫苗招标采购应 以 疫苗质 量、 售 后服务和 采购价格等综 合指标为 评判标准, 并自 觉 接受纪检监察和 社会监督。 要防止疫苗企业恶意竞标、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 标、 超出 使用 范围 宣传。 应建立健全疫苗计划、供应、监督管理制度, 实行专人专户 专账管理。
进一步完善疫苗使用 台 账制 度, 建立健全剩 余疫苗退回 和 废弃疫苗无害化处理制度, 规范疫苗使用 管理。
( 三) 推进“ 先打后 补”。各地要积 极推进强 制 免疫“ 先 打后补”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 的强制 免疫实行“ 先打后补”, 逐步实现养殖场户 自 主采购、 财政直补。 对目 前暂不符合条件的 养殖场户 , 继续实施省级疫苗集中 招标采购, 并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 有序引 导社会力 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 四) 组织 技术培训。中 国 动 物疫病 预防控制 中 心 在春季 集中 免疫工作开展前组织免疫技术师资 培训, 各地要组织好乡 镇及村级防疫员 免疫技术培训。
( 五) 规范免疫操作。免疫时应按照要求更换注射针头, 做好各项消毒工作和个人防护。 同 时, 要及时制 定实施疫苗配送计划,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 实行全程冷链运输, 确保疫苗质量和供应量。
( 六) 完善免疫记录。养殖场( 户 ) 对畜 禽存栏、 出 栏、 免疫等情况进行详细 记录, 尤 其是疫苗种 类、 生产 厂 家、 生产 批号等。 切实做到乡 镇畜牧兽医站、 村级防疫员 、 养殖场( 户 ) 均有免疫记录,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 七) 落实 报告制 度。对疫苗采购和 免疫情况实 行月 报告制度, 在春秋两季集中 免疫期间, 对免疫进展实行周 报告制 度。 出 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 对紧急 免疫情况实行日 报告制 度。 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 按时报送中 国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 心, 并及时报告免疫过程中 发现的问 题。
( 八) 评估免疫效果。各级兽医 部门 要加 强 免疫效果监测 与评价工作, 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 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及时组织开展补免; 对开展强制 免疫“ 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 , 要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 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 的动物疫病免疫副 反应 发生情况、 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农业部将组织两次定期检查, 视情况组织随机抽检, 并通报抽检结果。
六、监督管理
对拒不履行强制 免疫义务、 因 免疫不到 位引 发动 物疫情的 养殖单位和个人,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法处理, 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 的责任。
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 强制 免疫疫苗生产 企业的 监督检查, 严格执行兽药GMP有关规定, 进一步规范疫苗生产行为 。 全面实施兽药“ 二维码”管 理制 度, 加 强疫苗质 量 追踪和 全程质 量 监管, 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 。
中 国兽医药品 监察所具体实施疫苗质 量监管 工作, 对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对生 产 企业实 行督导检查, 必 要 时实 行驻厂 监督。 进一步强化强制免疫疫苗采购、使用 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测, 对监测结 果 不 合 格 的 产 品 及 其 企 业, 依 法 进 行 查 处, 及 时 向 社 会发布。
七、经费支持
按照《 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 农医 发〔2016〕35号) 要求, 对国 家确 定的 强制 免疫病种,中 央财政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畜禽统计数量和疫苗补助标准等因素测算中 央财政强制免疫补助规模, 切块下达各省级财政, 对重大动物疫病强制 免疫疫苗经费、 免疫效果监测 评价和 人员 防护 等相关防控工作, 以 及对组织落实 强 制 免疫政策、 实 施 强 制 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
各省级财政部门 根据疫苗实际招 标价格和 需 求数量, 结 合中央财政安排的疫苗补助资金, 据实安排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八、其他
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 可根据本辖区内 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 免 疫 的 动 物 疫 病 病 种 和 区 域,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执行。
(农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