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牧疾控〔2017〕249号
各市(地)、县(市)畜牧兽医局: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农业部《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认定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7〕40号)、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黑牧药政〔2017〕13号),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监管,提高安全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
依据《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向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各有关单位要从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国家生物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有关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二、加快进度、提高质量,做好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工作
截至2017年末,全省84个市县区通过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66个,其中市级5个(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县级61个。还有8个市级、10个县级未通过考核。
2010年第一批通过考核的10家实验室,有9家实验室续展考核完成。2011年第二批通过考核的9家实验室,有2家实验室续展考核完成。
各地要按照《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兽医实验室考核工作的通知》(黑牧疾控〔2016〕1号)要求,切实做好实验室考核和续展,未通过考核的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实验室质量体系,加强硬件设施建设,务必尽早通过实验室考核。
三、规范审批、全程监督,做好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认定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1、做好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申报工作。2017年9月25日,国发〔2017〕46号明确取消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认定事项。根据《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实验室申请开展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取得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认可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切实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完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应急处置预案等制度;实验室及其人员达到操作相应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的标准和条件,实验活动方案符合生物安全要求。
2、严格管理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和情况报告。实验室申请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时,应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生物安全承诺书》(见附件),承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开展相应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承诺书应由实验室主任、实验室所在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承诺书应长期留存。各实验室在开展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期间,应当每季度向原批准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具体包括实验活动进展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重大事项和突发情况应及时报告。
3、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真实、完整地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及批复要求开展实验室活动;在实验活动结束后,将分离到的有关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及时送国家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保管或者销毁。
4、加强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全程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要依据《条例》规定,按照地方政府统一要求,建立“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加强对辖区内有关实验室的监督检查;组织相关单位加强对国内外科技文献及有关数据库的检索,及时发现疑似未经批准开展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线索,及时调查处理;加大对投诉举报的处理力度,严肃查处违法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行为。
5、规范发表相关科研成果。各研究机构、出版机构应严格按照《科技部、教育部、农业部、卫生部、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关于加强我国病毒研究成果发表管理的通知》(国科发社〔2012〕921号)的要求,发表有关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研究成果,要防范生物安全风险,确保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请各兽医主管部门将此文通知到辖区的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出版机构等涉及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同时,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请于2018年1月底前汇总辖区2017年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信息及监管情况,以正式文件报省畜牧兽医局。
附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生物安全承诺书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下载:黑牧疾控〔2017〕249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