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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通知

省环境保护厅 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全面落实《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05

 

  各市(地)环境保护局、畜牧兽医局,省直管试点市环境保护局、畜牧兽医局,农垦总局环境保护局、畜牧兽医局: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国家法规、文件精神,完成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现将环境保护部和农业部联合下发的《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44号)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畜禽污染防治,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作为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工作加以推进。 

二、科学规划畜禽养殖布局

    一是要摸清家底,打牢基础,全面掌握畜禽养殖业基本情况、养殖场污染防治和利用设施配备及运行情况。二是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引导畜牧业健康发展,积极探索废弃物综合利用方式,到2020年,畜禽粪便利用率达到75%以上,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消减12%以上。三是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按照国家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根据地区实际情况科学划定禁养区,各地要在2016年底前完成辖区内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并向社会公布,于2017年1月31日前将禁养区划定方案报省环境保护厅、省畜牧兽医局备案。

三、规范各类处理设施建设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包括机械干清粪、漏缝地板等收集设施,固液分离、粪便堆沤、污水厌氧消化、畜禽尸体处理等无害化处理设施,有机肥加工、沼渣沼液还田利用设施。生猪养殖大县和年养殖量在5000万只以上的家禽养殖大县,原则上都要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

    四、严格监管

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养殖场实行环评报告书审批或环评登记表管理。加强禁养区监管,各级人民政府要在2017年底前组织完成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关闭和搬迁工作。加强动态监管,兼顾信息公开,各地环保部门会同畜牧部门建立养殖场环保基础信息平台,并于2017年1月10日前上报《规模化养殖场基本信息表》。

    五、落实责任

畜禽养殖企业要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开展粪便治理,开展自行监测,公开监测结果。各地环保部门和畜牧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合作,协同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省环境保护厅和省畜牧兽医局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年度考核内容,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各地人民政府。请各地环保部门、畜牧部门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16年12月底前报送省环境保护厅和省畜牧兽医局。

环保部农业部加强畜禽污染防治通知.pdf

附件:规模化养殖场基本信息表.xls

联系人: 于治淼(省环保厅)    电话:0451-87113043

        刘欣欣(省畜牧兽医局) 电话:0451-82631741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201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