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登陆  注册
你所在的位置:首页 >行业通知
行业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牲畜口蹄疫 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无疫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21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牲畜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无疫区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0日

黑龙江省牲畜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

免疫无疫区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把畜牧产业培育成为振兴发展战略性产业的指导意见》(黑发〔2016〕2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意见》(黑政发〔2015〕25号),全面推进我省牲畜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无疫区(以下简称无疫区)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国办发〔2012〕31号)以及农业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7年第1号)、《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农医发〔2007〕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无疫区建设必要性

    建设无疫区,实行动物疫病防治区域化管理,是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积极推行的通行做法,事关国家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直接影响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是各级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把畜牧产业打造成我省振兴发展战略性产业的战略部署,开展无疫区建设,对于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实现高品质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目标,打造绿色食品产业大省,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当今人类新发传染病有75%来源于动物和动物源性食品。通过无疫区建设,有效控制和消灭动物疫病,防止人间感染,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有效措施。

    二是有利于保障现代畜牧业健康发展。通过无疫区建设,全面建立生物安全环境,降低动物疫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高畜牧产业效益,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向标准化规模养殖转变,驱动上下游相关产业发展,构建黑龙江经济发展新优势。

    三是有利于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动物疫病是影响畜产品安全的基础因素,通过无疫区建设,能够有效控制和消灭动物疫病,减少兽药使用,夯实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基础,从源头上降低动物疫病引发的食品安全风险。

    四是有利于培育优质畜产品品牌。提供高品质畜产品,实现由“养得好”向“卖得好”的根本转变,必须坚持品牌建设。通过无疫区建设,充分利用无疫区评估认证的权威性,进一步丰富我省绿色、优质、安全、放心畜产品品牌内涵,放大品牌效应,提高市场竞争力,推进“进口替代战略”实施。

    五是有利于促进畜产品出口贸易。通过无疫区建设,有效破除畜产品国际贸易技术壁垒,推动我省畜产品对俄出口。同时依托国家“一带一路”和我省“龙江丝路带”建设,进一步拓展东北亚、中亚和东欧市场。

    二、无疫区建设目标与原则

    (一)建设目标。省、市、县三级建成完备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动物疫情监测预警、动物卫生监督监管、应急管理和动物防疫信息管理体系,并达到国家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规定标准。到2020年,实现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无疫,通过国家评估认证。

    (二)建设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属地管理、政府负责,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部门以及企业、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协同一致的建设机制。

    2.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坚持全省统一规划,严格按照全省规划设定的无疫区控制动物疫病种类、区域范围及类型、建设标准和时限等要求开展工作,同步启动、有序推进。

    3.突出重点,分级投入。整合各类资源,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根据全省无疫区建设规划,突出重点项目、重点环节和重点措施,集中力量推进。

    三、无疫区建设范围与实施步骤

    (一)建设范围。无疫区划分为保护区和核心区。保护区为18个边境县(市)中与俄罗斯接壤的59个乡镇、1个林场、16个农垦系统农场以及与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毗邻的15个县(市、区)的74个乡镇;核心区为保护区外的我省全境。

    (二)实施步骤。2016年全省启动无疫区建设,统筹开展各项工作。2018年完成省、市、县三级自我评估、整改和申报评估等准备工作,力争2020年通过国家评估认证。

    四、无疫区建设重点任务

    按照“免疫达到无疫、监测证明无疫、监管维持无疫、评估确认无疫、应急恢复无疫”的总体要求,重点建设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体系、动物疫情监测预警体系、动物卫生监督监管体系、应急管理体系和动物防疫信息管理体系。

    (一)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体系。

    1.疫苗储运体系。完善省、市、县疫苗冷链储运系统,配足、配齐与疫苗储运量相匹配的冰箱、冰柜、冷库、冷藏车。乡镇、村配备足量的冰箱、冰柜、转运箱、冷藏包,保证全程冷链储运。

    2.强制免疫制度。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畜牧兽医部门指导监督,养殖单位和个人为防疫责任主体,春秋集中免疫和适时补免相结合的强制免疫模式,做到应免尽免,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规模养殖场实行自主免疫,主动送检样品接受免疫效果检测评估。散养畜禽免疫由政府组织村级防疫员或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的方式实施。

    3.防疫档案管理。健全免疫档案、疫苗管理档案、免疫效果评价档案、防疫人员培训档案等无疫区建设档案资料,实行信息化管理。各项记录、档案上下衔接,规范统一,实现可追溯。

    (二)动物疫情监测预警体系。

    1.兽医实验室建设。省、市、县三级兽医实验室设施设备、技术力量和生物安全等级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2017年三级兽医实验室全部通过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省级实验室、省区域性实验室、市级实验室、养殖大县实验室应通过计量认证。

    2.监测预警能力建设。省、市、县配备符合《黑龙江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黑车改〔2016〕1号)规定的动物疫病监测采样、流行病学调查交通工具,配齐信息采集和数据处理的设备。以乡镇畜牧兽医站、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和村级防疫员为基础,以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依托,以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动物诊疗机构、养殖从业者、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等为辅助,形成覆盖全省的信息采集与处理的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网络,科学评估疫情风险,及时发现疫情隐患。

    3.动物疫情信息管理。建立动物防疫信息数据库,规范监测数据和疫情信息的填报工作,加强疫情报告管理,完善动物疫情举报核查制度。

    (三)动物卫生监督监管体系。

    1.人工动物防疫屏障及移动监管。

    (1)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批准设置道路检查站的通知》(黑政法发〔2015〕50号)要求,加快建成哈尔滨市双城区兰陵站、五常市拉林河二站、龙江县杏山站、甘南县甘南镇站、宁安市复兴站、肇源县肇源站6个省际间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点;建设哈尔滨市双城区拉林河一站、五常市兴盛站、五常市山河站、五常市向阳站、齐齐哈尔市碾子山站、龙江县龙兴站、讷河市二克浅站、泰来县泰镇站、泰来县塔子城站、宁安市老松岭站、东宁市南村站、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站12个省际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点。选择省际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点所在的主要公路作为外埠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我省指定通道。

    检查站点新建、改造办公场所,配齐办公、办案取证等所需设备设施,配备安全防护、消毒、快速检测诊断设备,接入光纤或宽带网络,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等设施设备,达到农业部《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建设标准》(农办医〔2006〕34号)要求。检查站点配备与工作任务相匹配的执法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严格实施监督检查,认真做好查证验物、登记记录、信息录入和落地监管信息衔接。

    (2)警示标志。在指定通道检查站设置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警示、引导和宣传等固定标牌标志。非指定通道检查站设置国家规定的警示标牌标志。

    (3)动物隔离场。在甘南县建设1个省级动物隔离场,按照农医发〔2007〕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选址、布局和建设,配齐设施设备。隔离场所应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好隔离动物的管理登记、临床观察、疫病检测及出场信息衔接等工作。

    2.动物卫生监督执法。

    (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队伍、设备设施符合农医发〔2007〕3号文件要求。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人员编制、预算经费与监管任务相匹配。

    (2)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装备条件。结合各地办公用房清理工作,统筹解决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公场所需求,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快速检验、执法办案取证和培训等设备设施,官方兽医须配备执法移动终端设备。

    (3)动物检疫申报点。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高效便民的原则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原则上每个乡镇申报点不低于2个,每个屠宰场(厂、点)设置1个。申报点办公场所、电子出证、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等设施设备符合农业部《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农医发〔2010〕43号)要求。

    (4)监管信息化。在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管理系统基础上,建设全省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平台,配齐相关设备设施,植入相应的功能模块,研发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移动终端系统;各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视频监控平台,屠宰场(厂)、备案养殖场、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场所要安装视频摄像和信息衔接设备。

    3.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各市、县根据本地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至少建设1处无害化处理场所,配备相关设施设备和封闭运输车辆,每个乡镇至少设立1处病死畜禽集中收集点;在无害化处理场所辐射不到的偏远乡村,以自然村为单位建设无害化处理窖;鼓励规模养殖场建设完善本企业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无害化处理场所。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养殖业保险联动机制建设。

    4.兽药监管。强化兽药监管,严格兽药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可追溯体系。提升兽药抽检和兽药残留检测能力,强化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畜产品兽药残留检测。  

    5.管理措施。

    (1)管理要求。备案养殖场每月须定期登录黑龙江省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管理系统,准确真实填写畜禽存栏、免疫档案、消毒记录、用药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等基础信息;聘请村级防疫员统计上传区域内散养户畜禽存栏、免疫情况等基本信息;逐步将养殖信息网上填报与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关联。

    (2)管理制度。无疫区建设期间和建成后,严格控制从非无疫区输入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确需输入的,除附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应当向黑龙江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实行动物、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制度,外埠输入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经指定通道进入我省;实行引入动物隔离检疫制度,引入的易感动物必须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进行隔离检疫。

    (四)应急管理体系。

    1.应急物资储备。制定省、市、县三级应急物资储备标准和名录。县级以上政府应储备并及时更新应急物资,配备符合规定的应急处置交通工具以及必要的通讯和疫情处置装备,保障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需要。

    2.应急管理机制。加强省、市、县三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建设,确保应急指挥系统有效运行。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预备队,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公开疫情报告和举报电话,及时核查疫情信息,快速反应、果断处置。

    3.应急扑杀补贴机制。建立与市场价格相适应的应急扑杀阳性及同群畜禽价格补贴机制。重点动物疫病纳入畜牧业保险保障范围。

    (五)动物防疫信息管理体系。

    1.动物防疫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无疫区动物防疫信息管理平台,完善动物防疫数据库,配备信息采集和处理终端(包括移动终端),建立视频会议和应急指挥系统,实现养殖数据、强制免疫、疫情监测、动物卫生监督、疫情应急处置、兽医队伍建设等网络信息化管理。加强软件研发以及信息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

    2.动物防疫工作痕迹化管理。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规范各类工作记录和档案,建立专门档案室(柜),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归档,实行动物免疫、监测、检疫、监督、无害化处理、兽药残留控制、应急处置等工作的痕迹化管理、档案化保存。

    五、无疫区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省政府加快现代畜牧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开展全省无疫区建设工作,日常工作由省畜牧兽医局承担。各有关单位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合力推动无疫区建设落实。省编办要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强化动物防疫的属地化责任;进一步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完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体制,推进综合执法,提高监督执法效能。省政府法制办负责按规定审查起草部门提报的涉及无疫区内容的地方立法项目草案。省发改委要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无疫区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省工信委负责协调推进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省公安厅负责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协助做好突发疫情应急处理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省本级无疫区建设资金保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依法保障无疫区建设用地和审批工作。省环保厅负责动物隔离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等无疫区建设工程环评审批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助畜牧部门在公路上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警示牌、指示牌工作。省林业厅负责易感野生动物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加强人畜共患病疫情防治工作,及时通报疫情和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进展。省工商局负责依法对畜牧行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管理工作和畜禽农贸市场监管工作。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全省技术方案的编制和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开展免疫、监测、监管、应急工作,负责无疫区建设评估的综合协调工作。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防疫、检疫及监管工作。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负责制定本系统无疫区建设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体制保障。加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防疫技术服务机构建设,优化力量配置,提高管理服务效能;理顺政府层级间职责关系,推动管理重心下移。建立以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为主体的新型兽医制度。稳定村级防疫队伍,强化乡镇畜牧兽医服务机构队伍建设,提高基层防疫水平。

    (三)条件保障。各地要整合防治资源,加大政策保障力度,建立省、市、县三级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将建设和运行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省级负责省级实验室、区域性实验室、国境动物疫情测报站、省级疫苗储运设备、省级疫病监测净化、动物疫病防控信息管理平台、监督检查站、隔离场、执法监督、省级应急储备等工作运行及经费保障;筹集强制免疫疫苗配套补助经费;落实省级动物疫病监测采样、流行病学调查交通工具,配齐信息采集、数据处理设备经费。市、县级承担本级兽医实验室、疫病监测净化、疫苗储运设备、监督检查站、执法监督、无害化处理设施、应急储备等建设与运行经费;落实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配套补助资金;配备本级动物疫病监测采样和流行病学调查专用交通工具。采取政府引导、适当补助的方式,充分调动市场化投资主体、吸引社会资本多渠道投入,共同建设无害化处理体系。

    (四)技术保障。省、市、县三级分别成立无疫区建设评估技术专家组,根据国家标准制定本级的无疫区建设实施方案和技术路线。充分发挥国家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评估技术专家组和兽医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采取专家授课、专题培训、编印教材等方式,加强无疫区建设宣传、指导和培训。加强省内各级兽医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资源集成融合,加强兽医、卫生计生、林业等领域机构及专家交流协作,构建跨学科合作平台,为无疫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