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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通知

关于开展全省兽用生物制品整顿工作的通知 黑牧药政〔2016〕85号

发布时间:2016-05-23

 各市(地)、县(市)畜牧兽医局:

 

根据2016年5月6日全国兽用疫苗监管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按照韩长赋部长“未雨绸缪,务必抓紧兽用疫苗监管,防患于未然。要站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的高度,深刻吸取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的教训,充分认识加强兽药特别是兽用疫苗质量监管的极端重要性,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兽药质量安全。”的要求,省局决定开展全省兽用生物制品整顿工作。

(一)加强各环节监管力度,扎实开展整顿工作

兽用疫苗的监管是法律法规赋予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认清自己肩负的责任,真抓实干,履好职、尽好责。组织开展兽用疫苗经营使用大检查。各地要迅速组织力量,以“查隐患、严治理、保质量”为主题开展一次疫苗质量安全大检查。经营环节,重点检查经营企业执行兽药GSP情况、购销记录、保藏条件等,以及是否存在销售无产品批准文号、走私进口疫苗等假疫苗或无证经营违法行为。使用环节,以规模化养殖企业和兽医诊疗机构为重点,检查兽药使用记录,以及是否存在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等假疫苗、走私进口疫苗、“自家苗”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进行严格执法,集中整治,依法整改,消除隐患。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 

做好宣传工作,使兽用疫苗经营者以及养殖者能够正确认识法律责任与义务,依法履行主体责任。

第一,疫苗经营企业要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疫苗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依法开展疫苗经营活动。要严格按照兽药GSP规定做好疫苗储存、运输工作,做好温度监测和记录,防止因保存不当影响疫苗质量。要严格实施进货审查制度,查验供应商资质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并做好疫苗购销记录,防止购进假劣疫苗。做到“五个不得”:不得经营重大动物疫病疫苗;不得经营未经委托的疫苗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违法制售假劣疫苗;不得违法销售临床试验用疫苗;不得违规夸大宣传,误导养殖者。

第二,养殖者要依法履行防疫责任。 根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养殖者是动物防疫的主体,应当依法承担动物免疫主体责任,履行免疫义务。养殖者要提高认识,依法主动做好防疫工作不仅是履行法律义务,更是保护自身利益的主动措施。要认真按照规定认真填写养殖档案,做好疫苗使用记录。要依法采购合法疫苗,不得使用假劣疫苗,特别是养殖企业,不得定制、使用所谓的“自家苗”。

(三)具体要求

各兽医主管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作风,找准难点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狠抓责任落实,扎实做好兽用疫苗监管工作。请各地于6月20日前完成兽用生物制品整顿工作,并将整顿情况形成文字材料报省局。省局将对此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联 系 人:张智杰

联系电话:0451-82623708

电子邮箱:hljxmyy@126.com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201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