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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通知

关于开展全省无公害畜产品标志使用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10

 

各市(地)、县(市、区)畜牧兽医水产局(无公害工作机构):

根据《关于开展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使用专项检查的通知》(农质安函〔2016〕34号),为进一步维护无公害畜产品信誉,切实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扎实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省畜牧总站定于“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无公害畜产品标志使用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落实检打联动,及时依法查处。各地(市)工作机构根据通知要求,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开展标志使用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核实,并留存证据,视不同情况依照相关程序予以处理,切实维护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权威性。

(二)注重宣传引导,提升品牌信誉。各地(市)工作机构要以此次活动为契机,集中开展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宣传活动,提升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强化获证单位依法用标意识,引导广大消费者和市场经营主体正确识别、选购无公害畜产品。

(三)巩固检查成效,提升监管水平。各地(市)工作机构要通过此次标志专项检查,全面掌握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畜产品标志使用现状,系统梳理在标志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研究提出科学对策,不断完善证后监管机制。

二、检查内容及重点

(一)检查内容:依法开展无公害畜产品标志使用情况检查,集中查处违法违规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畜产品及证书的行为。

(二)无公害畜产品检查重点:用标产品是否具备有效的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用标产品与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信息是否相符,是否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否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和标志,是否伪造、冒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等。

三、时间安排

请各地(市)工作机构于3月10日至4月15日期间,对所属辖区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的畜产品,组织开展标志使用专项检查,每个地(市)工作机构组织开展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或超市现场检查不少于5家,并于4月15日前将无公害畜产品标志专项检查总结及《2016年黑龙江省无公害畜产品标志使用专项检查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报省畜牧总站。存在违法、违规用标问题的需提供清晰图片或相关证据。

本次标志使用专项检查活动期间,总站将适时派人对部分地(市)进行跟踪检查。在标志使用专项检查工作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畜牧总站联系。

联 系 人:朱连晶   孙喜林

电    话:0451-86383524

电子邮箱:a86383524@163.com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243号

邮政编码:150069

附件:附件.doc

                                                            黑龙江省畜牧总站

                                                                      201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