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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通知

关于做好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畜产品加工企业和 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信息上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18

 各市(地)、县(市、区)畜牧兽医局,省农垦总局畜牧兽医局:

 

为了掌握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畜产品加工企业情况,省局决定开展2015年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畜产品加工企业信息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方式

1.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信息填报,登陆http://gmc.hljxm.gov.cn/,通过畜禽规模养殖场信息监管系统上报,该系统的操作按省局培训统一要求进行。

2.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畜产品加工企业信息要登陆http://111.42.225.110:8181/,通过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电子报表系统上报,该系统用户操作手册见附件1。

3.市(地)畜牧兽医部门负责通知、督促所属县(市、区),省农垦总局畜牧局负责通知、督促农场系统,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上报。

二、填报内容

上报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基本信息。如名称、地址、法人等,一次性录入,有变更时可随时修改上报。二是生产信息,包括存栏、出栏等,其中:备案养殖场(小区)生产信息要每月15日更新一次(特种养殖每季度末更新一次),    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信息要每年1月15日更新一次。(内容详见附件2~4)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调查表被驳回,重新填报的问题。调查表审核过程中有的被驳回,原因是有些数据填报失误,具体有驳回意见,需要重新填报。

根据以往经验,出现失误最多之处是加工企业报表中数量单位填报错误。一处错误导致全省汇总数据错误。所以,请各地填报时一定要认真,保证工作的有效性和数据的准确性。

2.关于畜产品加工企业和合作社的调查表均无数据可填写情况的处理。电子报表系统中有许多程序设计为默认,假如你县(市、区)或农场无数据可填写,没有上报过程,系统将默认为未上报单位。因此,即使你县(市、区)或农场无数据可填写,也要在两类调查表中各项填写“0”之后上传,系统将默认为已上报单位,便于省局统计汇总。

3.关于技术问题和业务问题的咨询。电子报表系统在使用过程中会有些技术问题和业务问题会发生。如遇到问题请各地及时沟通,便于省局尽快完善。技术问题请参看《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电子报表系统用户手册》或联系东北农业大学。业务问题请联系省畜牧兽医局。

4.关于填报时间和上报时间的说明。调查表中所列项涉及数据均要填写上一年度数据。例如,2016年1月填报的数据为2015年年底数据。另外,调查表上报时间固定,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调查表无法填报,产生的后果自行负责。请各地要把握上报调查表时间,抓紧时间上报。

四、有关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提供统计人员设备与网络条件,并在工作时间上给予合理安排。同时,上报数据需经主要领导审核,确保上报信息真实准确。

2、抓紧上报信息。在2016年1月17日前,通过畜禽规模养殖场信息监管系统上报备案畜禽养殖场(小区)信息(附件2),通过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电子报表系统上报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畜产品加工企业信息(附件3~4)。

3、补充完善信息。在2016年1月17日前,对之前已经备案,但在畜禽规模养殖场信息监管系统中填报信息不全或者不规范的进行修改或补充完善,否则,系统将识别为未备案。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各县(市、区)畜牧兽医部门自行承担。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养殖场(小区)备案联系人:张乃斌,联系电话:0451-82625220。

畜产品加工企业及合作社联系人:刘晓宁、付兴军,联系电话:0451-86383703、82625220,18845166452。

2.技术单位(东北农业大学)

联系人:周老师;联系电话:0451-82823188、13945168392

附件1: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电子报表系统用户手册.doc

附件2:养殖场(小区)备案情况调查表(样表).xls

附件3: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调查表(样表).xls

附件4:畜产品加工企业情况调查表(样表).xls

                                                                           2015年12月17日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